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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man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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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221与227的竞合? 刑法高手请进
如果一个成年男子对15岁的少女性侵害
请问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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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19:28 |
u91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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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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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
刑227是否限于得被害人同意为要件?

肯定说:
96年台上字第500号判决
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所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
,以行为人与被害人双方合意为猥亵之行为者为限;倘行为人系利用被害
人熟睡之际,对被害人为猥亵之行为,自应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
项之乘机猥亵罪。

故对15岁的少女性侵害仅成立 221I 不成立227III
无所谓竞合问题


否定说:
30年上字第143号判例
乘妇女睡眠之际而施奸淫,与以强暴胁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情
形不同,固非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之罪,唯同条第二项(现行227I)
为一切奸淫罪之特别规定,故被奸淫者如为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则应以强奸论,自仍
应依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项处断,无适用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论罪
之余地。


故对15岁的少女性侵害同时成立227III及221I
并依法条竞合 论以221I


小弟以为 按227I及III文义解释 法条仅曰"性交"
而强制性交亦有性交行为
解释上227I及III之性交不以合意为必要
故以否定说可采

但是从结论来说肯定或否定没差 反正都用22I处罚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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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09 19:53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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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38 年穗上字第 8 号(与30上字143同指旧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项奸淫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以强奸论之规定,系指
犯人所用之手段本非强暴胁迫者而言。如被害人年龄虽未满十四岁,而犯
人既已施用强暴胁迫之手段奸淫者,即属强奸行为,自应依该条第一项处
断,无适用同条第二项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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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20:4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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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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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是区别说,也就是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因为保护的法益态样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并没有重叠保护而后再行竞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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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9 22:27 |
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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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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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看题目时.并不认为有竞合的必要
再次看题目时,也不认为有竞合的必要
因为227.应属和奸.
如果无需看被害人的同意与否
那为何还要再立227呢?
直接依221或222即可
个人以为227即是得被害人同意,才会该当
被害人不同意,则该当221或222

想早点睡了,表情(不是吃完早点再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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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9 23:07 |
fireman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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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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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意思是, 221的被害人是14-16岁要如何论处? 为何被害人未满14岁,会论以222加重强制性交罪,但14-16岁就没有没规定呢? 也就像是228的被害人是14-16岁或未满14岁,是论228还是论227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01:50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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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fireman0329 于 2010-03-09 19:28 发表的 刑法221与227的竞合? 刑法高手请进: 到引言文
如果一个成年男子对15岁的少女性侵害
请问应该要处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 3~10年
还是刑法227的 对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7年以下刑期呢
如何竞合论处呢?


基本上221和227都该当
但是要判断情状,女生是被"强制"还是有和平性交的意愿(趁机或诈术都不算喔)
如果有强制的情状就是221优先,不管他几岁
和平性交却未满16那就是227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0 02:44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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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221条强制性交,因为227是和平手段!!
而且仅该当221不会有227怎会有竞和关系?因
为在构成要件上选择就可以确定了;而且221跟2
27绝对不会有竞何关系~~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2 22:23 |
多啦ㄟ痛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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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强暴.胁迫则以221或222论.若无者则以227论


[ 此文章被多啦ㄟ痛在2010-03-25 17:1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25 1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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