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47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總-雞蛋碰石頭

甲駕駛砂石車正在停等紅燈,從後照鏡看到200m後有一台機車蛇行向自己急駛而來,甲依其開車逾半甲子的經驗,一眼就看出該台機車是酒駕;甲雖預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1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7 17:4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無罪~~跟ICE大大之前說的一樣被撞已經夠可憐了!!
入要另辦甲英是看車禍發生後~~~~的行為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7 19:37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可能成立§271→代§13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客觀上惟,風險實現是由「甲所實現」,非乙的風險中實現!所以乙不成立。所以…甲不成立犯罪…哈…

二、個人認為,你朋友的比筆記中,認為是要迴避的,是因為→相當因果關係,如果當時離開,就不會發生死亡。所以依此見解,會成立§276,所謂「客觀預見可能性、及注意義務的違反」認定是成立的。

.冰大大,你覺得要怎樣解呢?

本人認為是這樣…有不同意見嗎…請指教: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7 23:08 |
龍怡軒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9 鮮花 x7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各位大大所提出的爭點
讓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閱筆記及複習的機會
表情

這題好像可以從很多方面探討,如:擇一故意及間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表情 )及過失責任之信賴原則
理由: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惟,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引自:周老師)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7 23:1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17 23: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可能成立§271→代§13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客觀上惟,風險實現是由「甲所實現」,非乙的風險中實現!所以乙不成立。所以…甲不成立犯罪…哈…

二、個人認為,你朋友的比筆記中,認為是要迴避的,是因為→相當因果關係,如果當時離開,就不會發生死亡。所以依此見解,會成立§276,所謂「客觀預見可能性、及注意義務的違反」認定是成立的。

.冰大大,你覺得要怎樣解呢?

本人認為是這樣…有不同意見嗎…請指教:謝謝…

如果以271 I 論甲的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成立要件1.結果之發生(○)→2.保證人地位(x)
筆記上之所以認為停紅燈要去閃,是基於「開車行為」所主張的「信賴原則」,而信賴原則之主張有其界限,若可預見且有充裕時間可迴避結果之發生,是不得主張的。準此,認為「停紅燈」要去閃。(不過筆記上的乙並非從後方過來,而是從前方過來,且只有寫甲可預見,題目的未必故意是我自己加的)
--補充--原本的題目:甲開著車,停紅燈,乙騎機車,從對向200公尺處騎過來,但甲發現,乙偏偏倒倒的,自己有可能會被乙撞到。

下面是引用 龍怡軒 於 2010-03-17 23: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感謝各位大大所提出的爭點
讓我有思考及拼命翻閱筆記及複習的機會
表情

這題好像可以從很多方面探討,如:擇一故意及間接故意(但答案不是 表情 )及過失責任之信賴原則
理由: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惟,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引自:周老師)


現在後悔加入未必故意這個東西 表情 似乎影響本題的判斷......
其實小弟之所以會出這個題目,是因為小弟認為「停紅燈」與「行駛中」製造的風險是不等價的,不應相同並論。但是書讀的太少,說不出什麼道理,所以想看看各位大大的想法。

-----補充-----
【判例字號】74_台上_4219【裁判日期】74/07/31【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不過上述判例談的似乎還是「過失行為」之範疇,故意的話,應該百分百不能主張(這好像是廢話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38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7 23:33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惟,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
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我怎麼覺得理由怪怪的?請大大指導一下~
1. (一)預見後車會撞上,卻放任結果發生,心想即使撞上也無妨,(刑法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發生不違背本意)
    (二)若依罪刑法定主義而論,甲可能是無罪,應依法甲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一)的結論是說主觀上應討論間接故意,但(二)的理由是無迴避之義務及責任。
    故意需要討論迴避之義務嗎?又在本題中責任討論的內容為何?

2.就實務上,主張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
→這裡否應該指『行為人』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己可預見。
  但本題,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並不是行為人所為?所以這裡是不是能否是用這個前提?

3.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過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 同時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應為之,故甲不得主張信賴原則為
  由,免除過失責任。
→如果問題二不以行為人所造成的違規行為為限,我想到一個例子:
  某日有一群人在觀看A跳樓自殺。
(1)跳樓:違規行為且導致自己或其他人生命危險
(2)觀看者:依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義務阻止
(3)觀看者: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自殺或他人傷害
所以,如果A終於跳下來死了;依實務觀點,所有觀看的人都成了殺人罪的正犯了嗎?

有空就理一下小的胡說八道唄~~~謝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3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7 23:56 |
≡櫻桃≡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00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淺見以為,
甲停車等紅燈,而遭後方騎機車的乙追撞,
甲的停車等紅燈和乙的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上,甲有停車的身體動靜,但就主觀上意思支配上而言,縱然甲已看見乙騎車情況不尋常,
但不能期待甲能預見乙之後一定會撞上自己(按題意所示,甲僅是揣測乙有可能撞上自己,
即使撞上自己,自己也不會受傷),故甲既無預見可能性,亦無迴避可能性,應能依刑法12條,無罪。

(小的淺見以為停紅燈和行駛中的風險是不同的,信賴原則的主張應該不能違背自己現前的義務吧@@!!
意即,如果駕駛砂石車的甲果真為了迴避後方摩托車乙的有可能會撞上自己的風險而貿然闖紅燈,
又能肯定不會引起更大的災難嗎?行駛中的風險,最起碼整條路的車流都是同方向...
但我這只是個人想法..沒有學理基礎就是了=_____=)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7 23:5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10-03-17 23: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淺見以為,
甲停車等紅燈,而遭後方騎機車的乙追撞,
甲的停車等紅燈和乙的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上,甲有停車的身體動靜,但就主觀上意思支配上而言,縱然甲已看見乙騎車情況不尋常,
但不能期待甲能預見乙之後一定會撞上自己(按題意所示,甲僅是揣測乙有可能撞上自己,
即使撞上自己,自己也不會受傷),故甲既無預見可能性,亦無迴避可能性,應能依刑法12條,無罪。
嗯....是我出題的疏失,馬上修改表情
(小的淺見以為停紅燈和行駛中的風險是不同的,信賴原則的主張應該不能違背自己現前的義務吧@@!!
意即,如果駕駛砂石車的甲果真為了迴避後方摩托車乙的有可能會撞上自己的風險而貿然闖紅燈,
又能肯定不會引起更大的災難嗎?行駛中的風險,最起碼整條路的車流都是同方向...
但我這只是個人想法..沒有學理基礎就是了=_____=)

結果不發生,就無須談信賴原則了表情
至於闖紅燈造成更大的車禍,若是如之前題目,大大說的無迴避可能性,那就不可能闖紅燈;又或者如大大所說,闖紅燈造成更大的災害,小弟覺得這是甲需去衡量利益,屬緊急避難的問題。
但是如前述,小弟認為甲並無閃避之義務(個人比較壞心眼)
如同你要揍我,我明知道我身穿鋼甲,你揍我只會自己受傷,但我並無閃避之義務。表情

如果改成現在的題目,有充足的時間可以迴避,那行為人即有無限可能,例如邊按喇叭邊把車移出去......
不過違規問題另外算......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8 00:30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00:0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停紅燈而期待他迴避,代表我們希望他有所作為,如果認為他有義務迴避而不迴避,那麼也就是說他是不作為犯!
行駛中正面車迎面駛來,我們期待他改變行駛方向迴避,其實我們是期待他不要再繼續他原來行進方向的行駛行為,也就是說我們禁止他再繼續照原來方向行駛下去,所以他可能是作為犯!

不純正不作為犯必須要有作為義務,停紅燈之所以不迴避也不犯刑法271I或276,是因為我們不認為他有作為義務,不是因為他有無故意或過失!

行駛中不迴避我們認為他可能該當有罪是因為他已經在行為中,所以請依照注意義務來駕駛,否則就有過失甚至故意的犯罪可能!
反之如認為他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也因為他繼續行駛可能就產生了危險的前行為,以致有作為義務。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8 00:26 |
sa098505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7 23: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以271 I 論甲的話,是「不純正不作為犯」,不作為犯成立要件1.結果之發生(○)→2.保證人地位(x)
筆記上之所以認為停紅燈要去閃,是基於「開車行為」所主張的「信賴原則」,而信賴原則之主張有其界限,若可預見且有充裕時間可迴避結果之發生,是不得主張的。準此,認為「停紅燈」要去閃。(不過筆記上的乙並非從後方過來,而是從前方過來,且只有寫甲可預見,題目的未必故意是我自己加的)
--補充--原本的題目:甲開著車,停紅燈,乙騎機車,從對向200公尺處騎過來,但甲發現,乙偏偏倒倒的,自己有可能會被乙撞到。

.......


大大所用的判例。就是所謂的「黃金法條」,行車人要注意四方八方的來車。…很多人車禍是故都是應為這裡而認為有義務的…卑鄙的實務!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18 10:09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845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