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0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保险法练习(90年律师)
要保人违背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之据实說明义务,若同时使保险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01 23:2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法规范竞合:在此纯论理,须指出两种规范是否目的要件法益一致?
2、一事实适用两种法条之间的关系:出现适用竞合情形,采法规就合或采不同法益均成立才竞合?
2.1法规竞合:明明就是保险法事件,排除民法适用。但如何说理?若有民法请求权,则保险法规定就被架空了。
2.2请求权竞合:两种权利均有,均可行使.择一说?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06:46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回覆!本题主要争点在于是否有普通特别关系。不过由于整题25分,个人建议还是给他小题大作一下:

1. 否定说(实务、部分学说)
1.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2.落实第64条3项不可争条款之规范目的(迫使保险人适时提出契约瑕疵之主张)
1.3.有利于要保人/被保险人之解释原则

2. 肯定说(部分学说)
2.1.该2条文并无普通特别关系
2.1.1.目的不同
2.1.2.要件不同
2.1.3.效果不同
2.2.采肯定说较能兼顾各方之利益权衡
2.2.1.从要保人/被保人而言:恶意不应受更多之保障
2.2.2.从保险人而言:
2.2.2.1.64条解除权已有相当限制,于解除权外另得主张民法92条之撤销权,并未过份保护保险人
2.2.2.2.保险人行使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尚须负举证责任,亦有相当之平衡
2.2.3.从危险团体成员而言:避免团体利益遭恶意行为侵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4-02 19: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5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