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未成年人甲詐欺a車所有權人乙賤價出售a車,甲之法定代理人明知甲詐欺相對人,仍承認該買賣契約 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效力如何 ? 一.甲乙契約是否成立 甲施詐術使乙賤售A車,因乙是否得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不同解釋 1.乙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a.按民法七十九條之規定,甲乙訂立之契約須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依題意甲之法定代理人為事後之承認,蓋承認者為準法律行為,由法律賦予一定效果之意思通知,其承認之通知到達相對人即生承認之效果,而使甲乙之買賣契約發生效力. b.乙得否抗辯? ->民法第92條有謂,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乙受甲之詐欺,於甲之法定代理人承認而生契約效力時,得依法撤銷之. ->依民法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詐欺行為乃行為人施詐術使相對人產生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係損害他人權益之行為,甲之代理人明知甲為施詐術使乙賤售A車,而仍為承認之意思通知,恐有違權利濫用之禁止,乙自得主張承認無效.
2.乙不知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甲使詐術使其相信其有行為能力 a.按民法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為有效,其立法意旨乃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此智能及惡性,顯不須予以保障,故使其為所之詐欺行為為有效,而後果由限制行為能力人自行負責,故甲乙買賣契約當然有效.惟乙仍得依民法第92條,向甲撤銷意思表示.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