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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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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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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行為數,競合的問題
小女對競合及行為數的判斷,實在不是很清楚,算是我總則最不好的地方
以下是我自己想出來的題目,希望透過大家的解答能幫我釐清一下觀念
另還有問題 甲是偷車還是詐欺 ? 管理員有持有車子嗎?  被詐欺而為處分行為之人是否至少要擁有財產的持有權

甲乃一職業竊盜犯,偏好偷某暢銷品牌之車,而甲已鎖定乙女之車很多日,他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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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22 00:55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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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參考一下
持有 其實就是一種管領 支配 控制關係
在本案例中 管理員既為停車場管理員 則場中所有車輛均在其控制中
故管理員應是持有該車輛
詐欺與竊盜之不同點即在於被欺騙之人 有無事實上占有財物或對財物有無處分之權限
於此例既然管理員持有該車輛  則甲當然是成立詐欺罪

另外針對此涉及第三人類型之案例 在德國其實是有三種理論來區分竊盜與詐欺
即事實貼近說 立場理論 權限說
德國通說採取的是立場理論
此為另外一種的處理方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01:20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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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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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僅成立一個321之接續犯
如果要成立詐欺,
1.個人認為管理員應要持有鑰匙
2.因被欺騙,而有交付鑰匙之行為
3.再依v大所提的學說
表情 好像怪怪的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23 13:1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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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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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判斷竊盜罪的部分吧
 1鑰匙與停車証(此部分可以說是接續犯)
 2筆電(此部分是假起意還是概括犯意?)
 3最後小的以概括犯意所以成為一個321一項一款
  條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二詐欺的部分
 1詐欺罪亦以持有權為斷
 2停車證的效力是否強到管理員無自主判斷於定?
 3所以恐是詐欺或竊盜不無疑義(自己選吧)
三前揭加重竊盜與後行為(詐欺抑或竊盜)都會是用不
 罰前後行為為斷;唯若是針對行為人偷筆電非為概括
 犯意者,故以詐欺罪併罰~~
P.S:好久沒回文了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17:13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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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4-23 13: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個人認為僅成立一個321之接續犯
如果要成立詐欺、
1.個人認為管理員應要持有鑰匙
2.因被欺騙,而有交付鑰匙之行為
3.再依v大所提的學說
表情  好像怪怪的


為什麼管理員要持有鑰匙
現在討論的是車子 不是鑰匙
持有指的是一種管領 控制 支配狀態
至於持有人能否使用 則非所問
換個例子 今天甲要出國 所以把機車停在乙家騎樓
要求乙代為看顧 但甲並未把鑰匙交給乙
乙還是持有該機車呀

還有 詐欺罪的交付 不限於積極的行為
容忍的情形亦可構成  例如因被欺騙而同意由行為人自行取走財物
這是通說及實務一致的見解
之前本文的呆呆君大曾有提出相關案例
可以去參考一下

至於上述三種學說 在本罪的處理上
也會認為是構成詐欺罪 只不過其理由並非以持有與否來處理
有興趣自行去參考林東茂老師的刑法學思考一書
上面有類似的案例

ps 我也好久沒回文了 沒辦法  本人太懶 打字實在有點累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4-23 18:49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1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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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補充:林東茂老師對於詐欺罪整理出來之文章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ch/tcm025.pdf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3 18:41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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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情 感謝V大的說明
但,請問應如何去競合呢?
如依不罰的前後行為,那是依與罰的前行為或後行為呢?
假設題目更改一下,
甲開乙女的車.準備要離開停車場,而被管理員攔下來詢問後,再予以放行
簡言之,如甲為竊盜的著手,而向管理員說謊,甲是否該當詐欺罪呢?
那又該如何競合呢??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25 15:07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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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 參考一下
1.針對前行為部分
  採日派見解 會認為行為人實現了數個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而以包括一罪處理之
  採德派見解 則認為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是具有彈性的 所以只實現一個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2.前行為為竊盜 後行為為詐欺 此二者應如何論罪 須視此二者屬行為單數或行為複數之關係 大致上可分為三種看法
  第一種見解是對於行為單數認定得十分寬鬆 只要二個行為時間上有所重疊 甚至於接續發生時 均認為屬行為單數 故於本例會認為成立法條競合 此說以林山田老師為代表
  第二種見解是以決意數來認定行為數 於此例行為人是在一個行為決意下而為竊盜及詐欺行為 故屬行為單數 成立法條競合 此說以黃榮堅老師及許玉秀老師為代表
  第三種見解則是實務見解 實務對於行為單數認定得十分嚴格 要求二行為必須是主要部分重疊 有的判例甚至要求須全部重疊 故於本例 會認為是行為複數 而成立與罰之前行為 但因為實務對吸收關係之使用十分浮濫 故亦有可能會認為前行為被後行為所吸收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4-25 18:16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5 17:45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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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L大的問題 關鍵點還是在管理員有無佔有該車或對該車有無處分權限
沒有 則甲構成竊盜 不構成詐欺
有 則甲構成詐欺 不構成竊盜


[ 此文章被verlly在2010-04-25 18: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5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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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題來說,
(一)甲一個犯意,數個行為,侵害同一法益
1.夜間侵入住宅,偷取乙女之停車證及車鑰匙=321
2.並看到乙女放在客廳的手提電腦,心想正是女友一直想要的款式,便順便帶走=321
3.此時甲已經成立321之接續犯

(二)甲離開乙宅之後,便到乙女停放車子的停車場
1,假設甲為詐欺罪或竊盜罪
(1)如依與罰的後行為,
會覺得,甲的目的是為偷車,而非偷鑰匙,怎麼會不論後面偷車的行為呢?
(2)如依與罰的前行為
會覺得.甲的前行為已經成立321.如果後行為為未遂,或為詐欺罪,不是會只成立輕罪嗎?


所以晚輩還是對本題的競合,仍有不清楚之處,請了解的大大告之,謝謝表情
當然.如果是數罪併罰,或亂吸收就不會有這些矛盾了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4-25 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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