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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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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這樣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甲欠乙新台幣500塊,甲名下僅有一棟價值5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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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02:18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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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問好怪喔,就小的粗淺的認識,比例原則不是僅在於就公法相關之事項,才會有此一原則之適用與問題。


不過,請看一下司法院的這個網頁: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五百塊的強執,無實益,頂多只有爽而已。(某甲的豪宅不見了);另執行上,縱理論可行,但是應該會有英勇人士掏出棒球隊一組來協助吧(不然就太勞民傷財了)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5-03 10:16 |
L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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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但在此只討論以法律理論的觀點來看合不合理與可不可行而已,不討論什麼爽不爽跟什麼球棒的問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3 13:10 |
prosecu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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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適當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本題甲欠乙500元,乙經過三催四討終究還是不還,乙只好採取民事訴訟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求償,合於適當性原則.............ν


第二:必要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題甲欠乙500元,為請求甲債務不履行之返還借款,可透過查封、拍賣、限制出境或申請拘提管收等手段,迫使清償債務,如今選擇以拍賣不動產方式還反500元,恐對當事人的權益損 害非最小,所以不合必要性原則................×


第三:衡量性原則:............................................×





不知道對不對,剛學行政法的菜鳥~有錯請糾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5-03 1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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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P105 於 2010-05-03 13: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謝謝!但在此只討論以法律理論的觀點來看合不合理與可不可行而已,不討論什麼爽不爽跟什麼球棒的問題。

可以請大大說說你的看法嗎?

我覺得我在憲法或行政法看到這種題目一定會寫到開花......表情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5-04 00:03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03 2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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