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0-05-13 06:46 发表的 刑诉练习:
甲告乙强制性交,经检察官为证据不足,指无法证明有发生性行为,不起诉确定后,甲找到证人丙,作证当天两人曾有性交和争吵,试问检察官可否再行侦查起诉?
本件甲系犯罪之被害人,业经其合法提起自诉后,检察官以证据不足予乙不起诉处分。查乙所犯为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如无声请再议之人时,原检察官爰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3项之规定应迳依职权送上级再议。惟本件情形已不起诉确定,产生实质确定力,故如无本法第260条所列各款得再行起诉之情形,检察官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以维法之安定。
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云者,祇须为不起诉处分以前未经发现,且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为已足,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要件,此迭经最高法院着有判例在案(23年上字第1754号判例意旨参照)。是本件证人丙所为之证述,核其与新事实或新证据之要件相符,检察官当可依此再行侦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