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5-23 00:53 发表的 :
冰大~
有不同见解啊~嘿嘿~
不过小弟还是比较支持"教唆犯说"
毕竟...杀手尚有自主决定之空间,
并非全然为钱办事(谁说拿钱就一定要办事啊,又没被强迫 )
另外~
关于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之犯罪者究应评价为间接正犯或教唆犯好像有不同见解,
小弟印象中曾看过文章上(书上还是网上忘了 )说13岁虽为无卖任能力人,
但已有辨明是非之能力,
所以教唆者应论以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但实务好像是论以间接正犯呢
杨律师那篇我以前看过了,我也支持他
个人认为,与其说是支配,不如说是具有「重大影响」。
盖因除了非科学的方法(下符),实难想像一个人要如何去「完全支配」另外一个人。
如大大所言,雇用杀手,杀手尚有「自主性空间」,那大大有办法举出一个「无自主性空间」的例子吗?
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去犯罪。
如果就修法前,29条第一项采极端从属性,也就是被教唆者需要具有责任能力,教唆者才能成罪。
此时,若被教唆者因无罪责而不成罪,教唆者即不罚,形成法律漏洞,故用间接正犯补起来。
而今新法已从原本的极端从属性改成限制从属性,亦即被教唆者只需构成要件该当且具违法性,教唆者即可成罪。
准此,已无须认为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幕后唆使者应该成立间接正犯。
13岁,印象中林山田老师的书有提到。
另外常见的对比,就是8岁。
个人以为,年龄是用来判断幕后之人能否对其控制之依据,
而非直接认定幕后者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之凭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