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5-23 00:53 發表的 :
冰大~
有不同見解啊~嘿嘿~
不過小弟還是比較支持"教唆犯說"
畢竟...殺手尚有自主決定之空間,
並非全然為錢辦事(誰說拿錢就一定要辦事啊,又沒被強迫 )
另外~
關於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之犯罪者究應評價為間接正犯或教唆犯好像有不同見解,
小弟印象中曾看過文章上(書上還是網上忘了 )說13歲雖為無賣任能力人,
但已有辨明是非之能力,
所以教唆者應論以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
但實務好像是論以間接正犯呢
楊律師那篇我以前看過了,我也支持他
個人認為,與其說是支配,不如說是具有「重大影響」。
蓋因除了非科學的方法(下符),實難想像一個人要如何去「完全支配」另外一個人。
如大大所言,雇用殺手,殺手尚有「自主性空間」,那大大有辦法舉出一個「無自主性空間」的例子嗎?
利用無責任能力人去犯罪。
如果就修法前,29條第一項採極端從屬性,也就是被教唆者需要具有責任能力,教唆者才能成罪。
此時,若被教唆者因無罪責而不成罪,教唆者即不罰,形成法律漏洞,故用間接正犯補起來。
而今新法已從原本的極端從屬性改成限制從屬性,亦即被教唆者只需構成要件該當且具違法性,教唆者即可成罪。
準此,已無須認為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幕後唆使者應該成立間接正犯。
13歲,印象中林山田老師的書有提到。
另外常見的對比,就是8歲。
個人以為,年齡是用來判斷幕後之人能否對其控制之依據,
而非直接認定幕後者是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之憑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