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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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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于 2010-06-04 02: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还真是有恒心表情

可惜小弟不考犯罪学(总觉得这科怎么好像是社会学、心理学、刑法之汇总?)

话说~大大要不要考虑也开个刑法相关的帖子让小弟学习学习表情



要开刑法相关帖子吗!!!!!!!!!!!!!!!!!!!!   只怕会被板上其他大大取笑(板上有好几位都很精通刑法)。表情




(一)      一致观的犯罪论:采取法律观点的犯罪定义,认为犯罪乃违反刑事法,且为社会一致谴责的行为。刑事法事实上反映了社会全体的价值观、信仰和意见等,故称一致观的犯罪论。换言之,犯罪行为是违反了刑事法的行为,除非刑事法有禁止否则不为犯罪。 
(二)      冲突观的犯罪论:冲突观认为社会是由许多利益冲突的团体组成,雇主、职员、专业工作者、学生及工人等。拥有足够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团体将会利用刑事司法维护自己的利益。刑事法因此被看成是有权和有钱者保障自己利益的一种工具。犯罪也因此是有权和有钱者维护自己利益而犯罪化低阶层者某些行为之价值观体现,而非全民共通一致的信仰或价值观。#较倾向于社会、经济及政治导向的犯罪理论#
(三)      互动观的犯罪论:互动观认为犯罪与法律乃独立于绝对的道德律。犯罪的定义所反映的乃是社会上有权的思想意识形态,然后以期特有的影响力,将这种定义强加于其余的人口。犯罪者由于违反了社会规范,乃由社会拣选将之标签为偏差行为者。#认为犯罪事一种「社会建构」并无本质上的犯罪现象#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5 04:5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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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大有去看人本吗?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06 17:32 |
笨笨想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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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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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致上了解了~

但还是有些不清楚

我会再好好研究的


小梓就是王道!

梓喵大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1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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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于 2010-06-06 17: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i大有去看人本吗?

人本???


强暴创伤症
(一)      贞操情节导致的焦虑症:传统文化要求妇女一定要将其贞操保留给现在或未来的丈夫,但遭强暴完全破坏了这种传统的诉求。受害者感到自己受到玷污变得不完整,因此一天会洗好几次澡、沮丧、自杀觉得人生没有希望,甚至很难再过正常的生活。
(二)      贞操崇拜所引发的羞耻感及自尊心:异常害怕朋友及同事知道,甚至害怕他人指责自己不是,应该对此事件负责,由于文化对贞操的崇拜,受害者对受暴感到异常的羞耻,有的则感到自己不适合婚姻生活,对他人接纳感到非常的感激。
(三)      玷辱家门的罪恶感:觉得对不起家人、丈夫或男友,由于她的受暴降低他们的社会地位,因此不愿他人知晓或报案,而有了犯罪黑数。
#性犯罪最令被害者恐惧的部分,在于它是一种名誉上的侵害,由于性犯罪伴随传统所谓妇女贞操名节得破坏,以致影响受害妇女原本的社会网路与亲密关系,此称为「被害人漩涡反应」#
※因此,受伤的女性,受侵害是生理、心理甚至整个人生也受伤。他们得承受         来自整个社会异样的眼光、歧视,其中也包括亲人和异性朋友之不谅解。而受暴者对"性"也开始产生压力和恐惧。448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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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1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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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学中的破窗理论(奇摩知识找的! 表情 )


破窗效应

美国Stanford大学心理学家辛巴杜(Philip Zimbardo)曾在1969年在美国加州做过这样一项试验:他找来两辆一模一样的汽车,一辆停在比较杂乱的街区,一辆停在中产阶级社区。他把停在杂乱街区的那一辆的车牌摘掉,顶棚打开,结果一天之内就被人偷走了。而摆在中产阶级社区的那一辆过了一个星期也安然无恙。后来,辛巴杜用铁锤把摆在中产阶级社区的这辆车的玻璃敲了个大洞。结果,仅仅过了几个小时,它就不见了。



威尔森(James Q. Wilson)和凯林(George L. Kelling)两个研究犯罪学家依循这项试验,于1982年提出了「破窗理论」(Broken Windows Theory)。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未得到及时维修,当窗户破了没人修理,路人经过后一定认为这个地区是没人关心,没人会管事,别人就可能受到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因此引发更多人打破其他的窗户,于是从这栋大楼开始蔓延到整条街,扩散到其他邻近街道。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



美国纽约市长朱利安尼是怎么着手进行?以前纽约市有一个特殊景观:「洗车流氓」,这是一些地痞守在路口或塞车的区域,朝着你的挡风玻璃随便喷两下,再拿把破布或报纸擦一下,就向你要「服务费」。不给就踹门或是吐口水,常常把人吓一跳,特别是对观光客而言。这对大众的心理和对纽约市的观感有非常负面的影响。



对处理这问题,当时有很多意见,大家都认为不可行,或是不必要。长久以来,大家认为这种行为充其量只是不好,法也无明文说这是犯罪行为;就算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罪,反正「微罪不举」嘛!而且,纽约市凶杀案很多,不需要把珍贵的警力放在这种「小事」上。不过朱利安尼坚持,并且认为要整顿纽约市治安就是要从抓所谓「洗车流氓」等的「小事」开始。



在朱利安尼的坚持下,纽约警务处研究发现,虽说没有明确法令可以处罚他们的「洗车」行为,但是他们确实也违反了交通法规,而所谓的「洗车流氓」其实也只有仅仅180人而已,就这样,纽约警察开始从这件「小事」着手,不到一个月,「洗车流氓」几乎销声匿迹,市民称庆,而观光客也回流。



另外,纽约市在八十年代的时候,真是无处不抢,无日不杀,大白天走在马路上也会害怕。地铁更不用说了,车厢脏乱,到处涂满了秽句,坐在地铁里,人人自危。纽约市用的就是过去书本上讲的破窗效应的理论,先改善犯罪的环境,使人们不易犯罪,再慢慢缉凶捕盗,回归秩序。当时这个做法虽然被人骂为缓不济急,「船都要沈了还在洗甲板」,但是纽约市还是从维护地铁车厢干净着手,并将不买车票白搭车的人用手铐铐住排成一列站在月台上(这里可是民权至上的美国哟!),公开向民众宣示政府整顿的决心。之后,警察发现人们果然比较不会在干净的场合犯罪,又发现抓逃票很有收获,因为每七名逃票的人中就有一名是通缉犯,二十名中就有一名携带武器,因此警察愿意很认真地去抓逃票,这使得歹徒不敢逃票,出门不敢带武器,以免得不偿失、因小失大。这样纽约市就从最小、最容易的地方着手,打破了犯罪环结(chain),使这个恶性循环无法继续下去。



刚开始时从小处着手,很容易会让大家觉得缓不济急;不过往往这是最有效也是最根本的方法。纽约市就这样从最小、最容易的地方着手,因而打破了犯罪环结(chain),使这个恶性循环无法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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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7 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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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普森和劳伯的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Age-Graded Informal Social Control Theory of Criminal Behavior)
  桑普森和劳伯于1994年对格鲁克夫妇于1939年起所进行的少年非行纵贯性研究的个案资料,重新加以整理分析,而产生了「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观点,其理论观点主要有三:
(一)结构便项(性别、年龄等)透过家庭与学校的中介作用,可以解释少年时期的偏差行为。
(二)少年时期的反社会行为可以不同的型态(犯罪、吸烟、酗酒等)延续至成年阶段。
(三)无论个体早期的犯罪倾向如何,成年时期的家庭(婚姻)与就业状况(职业),可以解释成年犯罪状况之改变。
  由上述观点可知,本理论乃是针对一般化犯罪理论所做的修正,认为个体早期的生活经验与自我控制程度上的差异固可解释偏差行为的变化,但日后的人生经验对个体的自我控制影响仍是很大。因此,本理论同意赫胥以及盖佛森所提社会控制与自我控制对一个人产生犯罪与偏差行为的影响;但却不认为个体犯罪的倾向一旦形成之后,终生难以改变。桑普森和劳伯认为少年日后的生活经验有改变个体从事犯罪与偏差行为的可能性,尤其是「婚姻」与「职业」变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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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9 00:24 |
ibigf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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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
应该是指徐师的"人本犯罪学"吧~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6-09 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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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罪理论可视为刑法论罪的理论基础来源。

目的犯罪理论
在犯罪理论漫长的发展过程当中,导致各要素从新定位并成为理论发展分水岭的
关键, 要属目的犯罪理论43 。这体系主要是受到Welzel 目的行为论( finale
Handlungslehre)的影响,目的行为论在思维基础上抛弃过去抽象的思维模式和价值
相对主义,主张行为本质的要素在于预见结果,所以人的行为是具有目的性(Finalität)
的活动,人可以控制其行为有计画地实现目标的。再者,目的论系着眼于行为社会意涵之实质内容的探讨,而以超越古典论以来犯罪原理所强调之观念论的概念范畴为其
特色44。在目的犯罪理论横扫刑法学界之后,新古典犯罪理论几乎彻底崩溃。三个阶
层产生的根本变化如下:
1.构成要件阶层
目的犯罪理论的出现,彰显着构成要件更加地主观化,因为构成要件合致性
的判断无法忽略行为的意向,以杀人罪来讲,这意向就是故意,而故意就是目的,
在这个阶段,故意已经成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此种主张是目的犯罪理论在犯
罪理论上的革命性看法45。至于在因果关系上,目的论仍承袭条件理论,只是在
检验上须进一步思考行为人能否对经验上的因果律做有目的的操控。
2.违法性阶层
在违法性方面,目的犯罪理论未有重大变革,实质违法性的观念被保留下
来,且经由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新的阻却违法事由可不断地被创造出来。
3.罪责阶层
目的论于对罪责的本质也是采取「规范罪责论」,对罪责的理解仍然是以期
待可能性作为实质的思维基础,此时不法意识也从故意中分离出来,行为人欠缺
不法意识与构成要件故意无干,只能视其情状减轻或排除罪责。至于「故意」不
再是罪责的要素之后,那么「过失」呢?在目的论底下,过失的内涵被切割为二:
「客观的注意义务」与「缺乏注意义务之个人可责性」,前者属于构成要件,后
者属于罪责。故意犯的构成要件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之后,故意犯与过失犯一
开始在构成要件阶层即有所区别,并非如古典理论所主张的在罪责阶段才区别开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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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0 0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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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了啦,我来补一篇重要考点,方大军老师预测可能会出的~

问题行为症候群,简称PBS

一般性犯罪理论学者,高佛森和赫旭(我的电脑居然没有那个字表情 ),犯罪性和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关连性。
学者罗宾斯和威绪使用追踪研究法追踪幼年接受过辅导诊所的524名儿童三十年后,发现犯罪性高者较有追求立即性享乐的特征,例如,飙车、酒驾、逃学、吸烟等。

这种高危险性及追求短暂的快乐的问题行为,跟犯罪行为有高度关连性,通常是犯罪行为的前兆,故学者称为『问题行为症候群』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6-19 03:13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6-18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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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5-26 19:49 发表的 犯罪心理与刑法适用!: 到引言文
你认为是错的,不代表我认为就是错的;我认为是错的,不代表社会大众认为就是错的;社会大众认为是错的,不代表地球上其他地方的人认为就是错的。
刑法论刑时,在判断客观条件上,或许相对较容易,但是在论断犯罪者主观认知时,常会有法官评定恶性事实有出入。而法官为掩饰专业能力之不足,常在判决书上以模糊字眼或笼统概念带过,导致刑法成为各别法官大脑理的刑法,不是统一适用的刑法。

这在讨论犯罪理论的副文化情况时,特别显而易见。
简单举例,甲挥拳打了乙,因为甲乙都是混帮派,程度不严重的伤害算是常见的,恶性并不大。但是法官是在温室花朵长大的人,一点手脚冲突就认为是很野蛮行为,所以论以较高刑度,但这一定公平吗,特别是在连乙都认为挥拳打人情况是家常便饭的时候?这时法官一定惠套用公式,原因就是         违反普罗大众的社会公益认知。
.......

久违的犯罪学专栏...


最近在网路上看到的...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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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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