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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Eva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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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請問法律問題
「電磁記錄」係刑法二二O 條第二項之「準文書」,若有人竊取他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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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6-01 23:28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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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ameflier.co...ib/a2.htm
請上該網站可能有您要的答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15:47 |
bearEva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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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喔~^^~
還有沒有人可以針對這回答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6-03 22:3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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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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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

92年的修法理由:
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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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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