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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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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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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练习
1、甲于跨越高速公路之陆桥上向下投 掷石块,击穿 由乙驾驶之汽车挡风玻璃并击中坐于车内之丙,致丙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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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3 10:45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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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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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于跨越高速公路之陆桥上向下投 掷石块,击穿 由乙驾驶之汽车挡风玻璃并击中坐于车内之丙,致丙当场死亡。

2、甲将毒物放入饭锅中欲毒杀其同居人乙,适有乙之友丙及丁前来共餐,甲虽在场目睹丙及丁亦食用此毒饭,但怕下毒之行为被人发现,致未加阻止,乙、丙、丁均因食用此毒饭而致死。

以上甲之行为应如何处断?

1.甲之行为,与丙之死亡具相当因果,故丙之死亡成立杀人既遂,但其投掷石块行为并未违法,也无刻意瞄准,更无具备知与欲,故因以过失杀人论之。



2.甲之行为,与丙之死亡具相当因果,故乙丙丁之死亡成立杀人既遂,其中甲对乙有杀人故意,故成罪不论。

而对丙丁之行为,属打击失误,致事实侵害客体成立过失犯,但因能阻止而未加阻止,故有预见其可能性而发生不违背本意之可能,自成立未必故意之故意犯型态。故均因以杀人既遂犯论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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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只想得出这样,但我不是法组的..希望有法组高手能有更详尽答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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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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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indy+ 于 2010-06-03 10:45 发表的 刑法练习: 到引言文
1、甲于跨越高速公路之陆桥上向下投 掷石块,击穿 由乙驾驶之汽车挡风玻璃并击中坐于车内之丙,致丙当场死亡。
 2、甲将毒物放入饭锅中欲毒杀其同居人乙,适有乙之友丙及丁前来共餐,甲虽在场目睹丙及丁亦食用此毒饭,但怕下毒之行为被人发现,致未加阻止,乙、丙、丁均因食用此毒饭而致死。
以上甲之行为应如何处断?


(一)客观上,甲于高速公路陆桥朝下丢掷石块,砸穿乙车挡风玻璃并击中乙车内的丙而致其死亡,两者具相当因果关系。主观上,甲明知于高速公路陆桥往下丢掷石块可能会造成来往车辆驾驶及其乘客的生命危险,却仍为其行为,故具备杀人之故意;其虽非瞄准乙车,但石块击中任何一辆车子均不违背甲之意思,是为间接故意。甲并无阻却违法即罪责事由,故成立本罪。

(二)
1.甲出于杀乙之故意,将毒物放入饭锅中,致乙食用后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2.甲不阻止丙、丁食用有毒的饭,容任丙、丁食用后死亡,成立不作为杀人既遂罪。(危险前行为)
3.结论:数罪并罚。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13:56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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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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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一)
甲之行为,与丙之死亡具相当因果,投掷行为系对不特定多数人为之,并造成丙之死亡与来往之乙车毁损,其构成要件具备为

1.来往交通工具之毁损 2.丙死亡 3.甲之行为是否具备主观要素之知与欲

客观要素达到[致生往来之危险者],不论主观要素,故以185条公共危险罪之妨碍公众往来安全致死罪之结果加重犯(故意+过失)论处

PS:185通常都是背185-3(醉态不能驾驶)跟185-4(肇事逃逸),忘了还有185本身之犯罪型态,此事已有判例。

但,若因其行为虽能预见其发生而发生不违背本意之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自然构成要件该当性,由于丙是属当场死亡,便可以271普通杀人罪论


[ 此文章被a4545111在2010-06-06 18: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6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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