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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吧! 關老爺面前耍菜刀的刑法專欄!!!!!!!!!!!!

昨日做完夢後突感功力大增,興致高昂,獸血沸騰~!

第 一 編 總則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12
第 三 章 未遂犯 §25
第 四 章 正犯與共犯 §28
第 五 章 刑 §32
第 六 章 累犯 §47
第 七 章 數罪併罰 §50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57
第 九 章 緩刑 §74
第 一○ 章 假釋 §77
第 一一 章 時效 §80
第 一二 章 保安處分 §86

第 二 編 分則 §100
第 一 章 內亂罪 §100
第 二 章 外患罪 §103
第 三 章 妨害國交罪 §116
第 四 章 瀆職罪 §120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135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 §142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 §149
第 八 章 脫逃罪 §161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164
第 一○ 章 偽證及誣告罪 §168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173
第 一二 章 偽造貨幣罪 §195
第 一三 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 §201
第 一四 章 偽造度量衡罪 §206
第 一五 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210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221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230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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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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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4發





6. 侵害自主決定權,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甲病患急需用血,但血庫已沒血,醫生強迫與甲無任何關係
之工友乙,抽血以救甲,問:
一、醫生對乙之傷害行為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若乙為甲父,有無不同?


7.輕罪的封鎖作用(Sperrwirkung)
想像競合及牽連犯,其效果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皆為從一重處斷,惟從一重處斷,可能存在著輕罪最低刑高於重罪最低刑之情形,法院在量刑上,若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宣告刑,此時雖與從一重處斷之規定不相違背,但卻與從一重處斷之本旨相違背,因此學說上有提出所謂「輕罪的封鎖作用」,以資救濟。亦即,在從一重處斷時,刑度不得低於輕罪之法定刑之最低刑。
那請問所犯兩罪(或數罪)的刑期範圍一樣時,應論以何罪?


8.法條競合中吸收關係與所謂的吸收犯有差別嗎?


9.那請問不同類形保安處分有所謂的競合關係嗎?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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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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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三發!!!!!!

10.人家說,已手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論之適用,為什麼?


11.人家說教唆犯教唆犯….請問甲被乙使用置入性行銷手法長期去洗腦而真的去犯了罪?這樣算教唆犯嗎?


12.警察A要抓某位經濟犯B,執行中被B的保鑣C以最低程度的必要暴力手段(如人身阻擋)阻擋成功,堪稱一位稱職的保鑣,請問C要論以普通的妨害公務罪或是可加重減輕,亦或論以無罪呢?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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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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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7 00:02 發表的: 到引言文
昨日做完夢後突感功力大增,興致高昂,獸血沸騰~!    
第 一 編 總則 §1
第 一 章 法例 §1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12  
第 三 章 未遂犯 §25  
.......

那我也先來五題吧~~
P.S:I大夢真多~~表情


1.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原條文之
  「實施」,修正為「實行」,立意何在?
->為了公平正義

2. 學理上所稱之「陷害教唆」,屬於「誘捕偵查」型態之一,而「誘捕偵查」,依美、
 日實務運作,區分為二種偵查類型,一為「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一為「提供機
 會型之誘捕偵查」。關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所得證據資料,係司法警察以引
 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行為,再
 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而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
 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
 意義,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請問對於「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司法警察該如何論罪?
->陷害教唆的警方也沒辦法論罪,因為他是未遂教唆(通說),也是教唆未遂(德式)
  ,但這些不是重點,重點在於欠缺雙重教唆故意;附帶警職法第三條三項看一下~

3. 請問以非法手段方法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會構成背信罪嗎?
->手段目的關聯性不當,就會成立犯罪

4. 不動產有侵占罪問題嗎?
->本提之所以會有困擾點因為侵占乃"亦持有為所有",從而,既然是不動產應從而持
  有;實務見解肯定說,但我比較喜歡用竊占320第二項
5. 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而其又按「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
 者,因無此項身分,可否以共犯論?
->被信罪是純正身分犯,用31一項去審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2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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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7 20: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也先來五題吧~~
P.S:I大夢真多~~表情

1.刑法第二十八條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原條文之
.......

1.刑法第二十八條雖亦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原條文之「實施」,修正為「實行」,係在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五號)。

2.沒補充

3.最高法院21 年 上 字第 1574 號判例

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之背信罪,必須違背任務之行為係為圖取不法利益,或圖加不法損害之手段,始得成立。至該條所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一語,原指自己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意圖取得或使其取得者而言。如果在法律上可得主張之權利,即屬正當利益,雖以非法方法使其實現,僅屬於手段不法,無構成背信罪之餘地

4.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為成立,另設定擔保物權原為所有權人之處分行為,不屬於持有人之權限(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四一八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他人之物,固不以動產為限,不動產亦屬之

5.又按「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07 21:3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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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可是I大並沒有把第一題的問題答出來喲!因為真正的問題是:
"將原條文之「實施」,修正為「實行」,立意何在?"裡頭的立法
旨意~~
至於,小的第三題可說僅回答一半沒把背信般出來審或可說答非所問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7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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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7 0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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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侵害自主決定權,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甲病患急需用血,但血庫已沒血,醫生強迫與甲無任何關係
之工友乙,抽血以救甲,問:
一、醫生對乙之傷害行為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若乙為甲父,有無不同?

7.輕罪的封鎖作用(Sperrwirkung)
想像競合及牽連犯,其效果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皆為從一重處斷,惟從一重處斷,可能存在著輕罪最低刑高於重罪最低刑之情形,法院在量刑上,若在重罪之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宣告刑,此時雖與從一重處斷之規定不相違背,但卻與從一重處斷之本旨相違背,因此學說上有提出所謂「輕罪的封鎖作用」,以資救濟。亦即,在從一重處斷時,刑度不得低於輕罪之法定刑之最低刑。
那請問所犯兩罪(或數罪)的刑期範圍一樣時,應論以何罪?

8.法條競合中吸收關係與所謂的吸收犯有差別嗎?

9.那請問不同類形保安處分有所謂的競合關係嗎?


6. 侵害自主決定權,可否主張緊急避難?
 甲病患急需用血,但血庫已沒血,醫生強迫與甲無任何關係
 之工友乙,抽血以救甲,問:
 一、醫生對乙之傷害行為是否可主張緊急避難?
  ->有兩說肯定說及否定說 
 二、若乙為甲父,有無不同?
  ->不會!僅多乙父多負起不作為犯之刑責

7.輕罪的封鎖作用(Sperrwirkung)
 想像競合及牽連犯,其效果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皆為從一重處斷,惟從一重
 處斷,可能存在著輕罪最低刑高於重罪最低刑之情形,法院在量刑上,若在重罪之
 最輕本刑以上,輕罪之最輕本刑以下,量定宣告刑,此時雖與從一重處斷之規定不
 相違背,但卻與從一重處斷之本旨相違背,因此學說上有提出所謂「輕罪的封鎖作
 用」,以資救濟。亦即,在從一重處斷時,刑度不得低於輕罪之法定刑之最低刑。
 那請問所犯兩罪(或數罪)的刑期範圍一樣時,應論以何罪?
 ->法條上寫的很清楚,最低本刑事用最重之罪,其最重由彼此數罪之刑度加起來
   ,但總刑度不得逾越30年,逾越30年以30論,請參照51條(P.S:
   想像競合是處斷刑)

8.法條競合中吸收關係與所謂的吸收犯有差別嗎?
 ->有,因為吸收關係是存在的,而吸收犯是莫名其妙的東西

9.那請問不同類形保安處分有所謂的競合關係嗎?
 ->不知道~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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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於 2010-06-07 01:4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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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家說,已手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論之適用,為什麼?


11.人家說教唆犯教唆犯….請問甲被乙使用置入性行銷手法長期去洗腦而真的去犯了罪?這樣算教唆犯嗎?


12.警察A要抓某位經濟犯B,執行中被B的保鑣C以最低程度的必要暴力手段(如人身阻擋)阻擋成功,堪稱一位稱職的保鑣,請問C要論以普通的妨害公務罪或是可加重減輕,亦或論以無罪呢?



10.人家說,已手犯排除犯罪支配理論之適用,為什麼?
 ->為啥?誰說的?他有附帶怎樣的理由?有的話說出來聽聽吧(P.S:不要說他講的是間接正犯
   喔)

11.人家說教唆犯教唆犯….請問甲被乙使用置入性行銷手法長期去洗腦而真的去犯了罪?這樣算教唆犯嗎?
 ->審一下教唆的別名:造意犯~謂啥叫造意!

12.警察A要抓某位經濟犯B,執行中被B的保鑣C以最低程度的必要暴力手段(如人身阻擋)阻擋成功,堪稱
 一位稱職的保鑣,請問C要論以普通的妨害公務罪或是可加重減輕,亦或論以無罪呢?
 ->先補充一個觀念!罪跟刑的觀念~些犯罪事成立但是除其刑(刑訴299),既然判決刑訴229
   就是有罪判決,但是有罪不一定有刑(免刑判決),當然一個犯罪之成立在刑度上之審酌有加減免
   除;回到本題,本題審查保鑣主觀上有沒有對妨害公務的故意(認知與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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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來回答看看阿....(別潛水了 表情 )


只有q大肯賞臉..... 表情







q大我愛你...(你是好人)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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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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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講的真好 小弟受益良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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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6-08 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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