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4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借問"2題??
一.刑法問題~競合
甲欲殺乙,拿刀去乙宅砍乙,乙倒在血泊中,甲怕乙沒死,放火把乙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08 11:04 |
a45451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3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甲欲殺乙,並以實行,滿足主觀要件之故意犯,故成立271普通殺人罪,但其並不確定客體是否死亡,故又以173放火罪致乙死亡。

本問題係為甲有殺人故意,造成乙之死亡結果,其使用方法在所不論,故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至於其一行為係於砍傷對方後意圖以放火方式造成對方死亡,屬於數行為構成數個獨立犯罪,依實質競合論,則以173或174+271之既遂,數罪併罰處之

其中173或174之罪以有人/無人區分,故若乙於放火前尚未死亡,則以173論處。

2.
甲之行為雖為客體錯誤,但乙以達著手實行階段,且教唆之罪處罰未遂。故以未遂論之
故甲之行為成立教唆未遂,但因普通傷害並無未遂處罰規定,故甲之行為無罪
但乙成立普通傷害罪,倘若B達到重傷害程度,則甲方可成立重傷害未遂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8 11:3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306173/173+271I/II}=50併罰
      .此為一行為成立數罪名,故為刑法55 
二有三說~這...算是版上的考古提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8 12:24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6-08 11: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二.甲教唆乙打A,乙以為甲是叫他打B,所以將B打傷
請問甲成立何罪?為何?


這一題中的乙並非是客體錯誤
因為他的主觀就是要打B,而非客觀上誤B為A
而甲是叫乙去打A
乙以為是要去打B

所以被教唆者乙的行為,是否會影響教唆犯甲的成立?

我想這才是重點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08 17:41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6-08 11:04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一.刑法問題~競合
甲欲殺乙,拿刀去乙宅砍乙,乙倒在血泊中,甲怕乙沒死,放火把乙宅燒掉確保乙死亡
請問甲的刑責


二.甲教唆乙打A,乙以為甲是叫他打B,所以將B打傷
第二題受q大薰陶後,終於解惑,表情

那再換第一題
本題甲應為想像競合
如依接續犯的概念,可否套用呢?
又該如何競合?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10 13:3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如果認為是數行為,而後放火行為其實是要考的重點,因為第1拿刀殺人行為如果未遂,後面那個放火行為應該是271跟放火罪想像競合而論以271的刑,然後2個行為(殺人跟殺人未遂)再實質競合。

但是如果認為這只是1個殺人行為的2個階段,也就是2個手段有相當的連接關係,而不必將其分開,那就是一個殺人的概括故意行為,但後半段又該當縱火罪,此時才又271I跟縱火罪想像競合

惟由於甲放火如果與拿刀殺的行為相當密集接近,且放火是要確保拿刀殺的行為的結果,则與殺人丟入河中類似,一般係採概括故意的一個行為來處理。

2.一般是採打擊錯誤來處理,把被教唆者當成是工具。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10 20:4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71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