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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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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balaya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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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的問題
各位先進:
有個刑訴法的問題想請教大家,刑訴法第31條後段有關「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此處法官有沒有裁量權?是否一定要指定辯護人給低收入戶被告?
假定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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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06-11 21:13 |
a4545111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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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
審判中的權利是給法官指定,偵查中是給檢察官指定
(僅限無法完整陳述又無辯護人者)。
不論是指定辯護或是申請辯護,甚至選任非律師作辯護人,都是給法官指定
這裡使用的是[應]指定,故不是屬於裁量權,沒有准許或否決的問題。
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就以武器平等來論。
要實施交互詰問,以刑法而言,被害一方之公訴或自訴人必然為檢察官。
依我國訴訟雙軌制,自訴也可請律師寫自訴狀再上訴
不論如何,要維護被告權益,必然需要辯護人方能構成平等,辯護人未到庭,交互詰問時被告一方會在法律地位上處於弱勢。
不論被告,或是辯護人未到庭,依法都是不能裁判,但辯護人並非屬於強制到庭者,故不像證人,被害人,被告這些負有義務之人會被抗傳即拘。
至於律師與被告間契約不履行那是屬於民法之事,在此不論之。
[ 此文章被a4545111在2010-06-12 19: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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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12 18:58 |
Dragon-Q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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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會有284而成379!
因為此辯護是應用辯護!!
至於被告選任非有31條之情形,經傳喚不到尚有31條II項.或直接審判!!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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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6-13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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