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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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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时事问题
想请教下列的问题: (时事问题的假设)
1.甲为员警,某日下班后到友人A经营之公司打麻将,正好A之仇人B派杀手乙狙击A,
甲见状并未挺身而出拯救A,却任由杀手乙将A杀害,请问甲之罪责?

2.乙今年17岁,在民国98年某月某日犯下餐厅老板谋杀案,隔年,又犯下一起杀人案,请问乙如何论罪?

3.C对D住家纵火,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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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18:05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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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第3题的乙应改成D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1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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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之行为,并不构成废弛职务致酿成灾害罪,也不构成罪。

其因来自人力之侵害乃属于现在当下与即时急迫之状况,并甲并未可知其侵害是否为概括故意或是直接故意,故采取紧急避难尚属可为。

所谓弛废职务,指公务员未尽其职责因尽之责任,属纯粹不作为犯。表示酿成之灾害与甲之不作为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杀手乙之行为并非某甲一人引起,其结果也非因某甲作为而可绝对避免A知死亡。故无相当因果关系。

2.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少年甲基ˊ于数个独立犯意侵害数个法益,应以数罪并罚之。但此时管辖权应优先为检附卷宗先移送少年法院处理追诉。

并依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少年刑事案件,少年法院就犯罪事实之一部移送者,其效力及于全部,检察官应就全部犯罪事实加以侦查。
但若甲已满20,则送该管检察署或法院追诉。

若是送少年院,可能是缓起诉,保安处分。若少年法庭酌其情节重大,也可能送往刑事庭处理

3.刑之加减,应在竞合与吸收后视其刑度裁量。
C之行为,构成173之放火烧毁线供人居住住宅罪,侵害乃是属于社会法益,尽管构成过失或普通杀人罪,侵害屋内客体之法益,但此为一行为数结果之想像竞合,故从173论处即可(无期徒刑与死刑选一种)。

其窃盗罪行则以数罪并罚,并依刑法51条吸收之

最后再斟酌其减轻责任,此为得减轻,而非应减轻,端看法官衡量与心证。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3 22:16 |
a454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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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补充一点,忘了讲

尽管送往少年法院,但其判罪之刑若是少年事件处理法未有规定,依然是依刑法论处。
只是裁判时乃为少年法院,部份规矩会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及细则审理,(侦查不公开,不得羁押等等)。

触犯的罪名依然是刑法271之普通杀人罪,但判决部份之刑责加减,则是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为准。

反之,若满20送往普通法院或地检署,检察官收下后,依然以刑法上诉,法官在援以少年事件处理法判决之。

这点就跟军人犯法时一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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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MBY 于 2010-06-13 18:05 发表的 刑法时事问题: 到引言文
1.甲是否应为不作为犯? 是否应该论以130的废弛职务致酿成灾害罪? 下班后还应负职务上作为吗?

2.应该论以两个杀人罪,但因年龄未满18岁为"有限责任能力人"?得减轻

3.80岁以上应该也得减轻 (刑法18) + 173放火烧毁线供人居住住宅罪+271两个杀人罪+320窃盗罪?
窃盗最应该不适用"不罚后行为" (因为侵犯的法益不同)
 
.......


1上班不作为犯;下班无罪
2其中科刑限制:犯两罪皆未满18两罪减轻后以制执行刑,且刑度上看刑法63条!
3173;276(题意没有杀人犯意);窃盗好像没有示明意图(不入罪),至于双重评价之禁止
 从一种处断173,至于科刑范围2~无期徒刑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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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岁以上应该不能科以无期徒刑了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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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上班时间,应该如何论罪?
是"什么的不作为犯"?还是罪名就叫"不作为犯"? 对不作为犯的罪名还是雾煞煞的
还请您指导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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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NIMBY 于 2010-06-14 18: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3.80岁以上应该不能科以无期徒刑了吧~ 表情

是的,但是在日本还是有特例,不过是未满18岁强奸妇女并连同小孩一起杀害,加上藐视司法,所以判死刑定谳。
(被告的人权律师就有21个,告诉方只有检察官跟被害家属一人)

如果真的藐视司法且恶行重大,以台湾而言,我想还是能做出特别判例。
不过本题不需提及此判例,以刑法63而言应该是无期徒刑减刑为20~15年。

警察法规中曾经有一题考古题为

警察下班后未缴回枪械,巧遇歹徒袭击而开枪制伏之,此行为则非依法令之行为,而是属于正当防卫。应该是指这类行为。

不作为犯学理上仅分纯正与不纯正两种

纯正是指违反命令规范,即应为而不为者是,只有消极不作为
不纯正则是消极/积极不作为,皆可能触法。

至于窃盗只要破坏对方持有而纳入自己实力支配下即可成罪,纵火就是有知与欲的形容词,成立173,有无杀人犯意,甚至纵火之物是否为自己所有,法无规定,故不论。

C虽年逾80,客观上总也该知道窃盗两个字是指啥吧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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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解答,但个人尚有一小小的疑惑:
  Ex:刑法271和刑法15,有时会有一起搭配合称为"普通杀人的不纯正不作为犯"
但是如果是上述的题目中,公务员应作为之义务未作为,学理上是称"纯正不作为"
(没错吧!),如果他是130废弛职务了那还要将两者混搭,称作"废弛职务纯正不作为"
吗?这样变成负负得正! 外行人像我来看,都不对,是不是应该像类似这种情形时,
仅在解题过程中,提及此种情形为学理上的"纯正不作为"即可,而不必真的在下结论时,说:这是 "刑法XXX条的纯正不作为? "

希望上述描述您看得懂我的问题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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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触犯明文法条,列出触犯法条之名即可,基本上刑法并未明言哪一条称作什么

若以废弛职务罪而言,仅是刑法130之替代名词,如果大家都讲法条名很ˋ容易就搞混。

像是,173条我在小六法里看到是[ 放火或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但在北大某刑法老师的讲解中,都是以放火/失火毁损罪替代。

不作为犯是属于纯粹学理上的说法,你可以用不作为犯的观点去主张,或者解释你认为触犯130条的理由。

通常这类名词只会出现在判例书内的解释,或是于述论时使用

法条上通常都是 看但书。比如本条有预备犯罚之,未遂犯罚之,就可以说是
杀人未遂,杀人既遂,纵火预备犯,颠覆国家之预备犯。

至于作为不作为就不用加进去了。毕竟法条并没有明文规定不作为成罪,只是依据经验法则与判例还有解释认为此罪该当而乙。

文字解释就像我上面那样写就行了,你也可以写成一个开头慢慢叙述。写法没有规则,通常10个人写10个人都不会一样。只要关键字有到就可以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5 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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