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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ove_song 於 2010-06-17 20:00 發表的 : 簡章先看清楚好嗎?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這還是調查局的簡章 不會因為你有前科或案底就不讓你考( ′-`)y-~
下面是引用 Love_song 於 2010-06-17 21:01 發表的 : 你是以什麼身分去警察局做筆錄的?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6-17 22:21 發表的 : 賣禁藥?衛生署管的,有無刑罰,不知. 警員要告知犯何罪名?總有說明吧? 筆錄上有無記載你說的那一段: 我問過老闆,老闆說合法, 而且老闆的筆錄也有這一段, 或許只有過失不察賣禁藥. ..... 但若化驗有毒品,那就麻煩了. 持有轉讓毒品. ...... 我想是禁藥較多, 例如一些西藥加到中藥.不是藥商賣醫師用藥.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6-17 23:48 發表的 : 客觀上是店員有賣物 主觀上不知情(無故意,也無過失)(已向老闆查證,而且在知識能力,不能去知為偽藥或禁藥) ...... 如此,即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