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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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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請教民法選擇題~~
1.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之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五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
b、300萬
c、150萬
d、60萬

答a

請問這題要怎麼算呢??


2.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已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萬元,丙、丁拋棄繼承,則乙得繼承多少遺產?

答: 60萬元

請問拋棄繼承的話那丙、丁的子女繼承那算不算代位繼承呀? 那有什麼稱呼嗎
是要以丙丁的應繼分來算還是要算

乙、戊、已、庚、辛,所以300/5=60

這題跟那個同時死亡的不同計算方式??

若丙丁是喪失繼承權的原因的話呢?
也是要除以五嗎? 還是要用跟同時死亡的計算方式一樣?



3.甲建築房屋,越界將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築在乙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知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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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happygirl66在2010-07-04 02:2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4 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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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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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第十題


表舅應該指的是媽媽的表哥或表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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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PO的資料,只是義務分享。
除了檔案沒辦法下載以外,其他問題不要寫訊息來問我。


我 真 的 很 討 厭 求 檔 文。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10-07-04 11:25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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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對戊負有債務300萬元,甲死亡時該債務已屆清償期。乙、丙、丁為遺產分割時,約定由乙承受該300萬之債務,但戊未同意。遺產分割五年後,戊可向丁請求返還多少金額?
a、100萬
b、300萬
c、150萬
d、60萬

答a

請問這題要怎麼算呢??

按民法第1171條第1項規定,未經債權人戊之同意,不得免除丙丁連帶債務關係,又第二項規定,
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 自清 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本件債權清償期係在"遺產
分割前",無第二項適用,又債權人戊未同意,甲之繼承人乙丙 丁仍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債
務300萬元 / 3 =100萬元,從而戊得向丁請求100萬元。


2.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已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萬元,丙、丁拋棄繼承,則乙得繼承多少遺產?

答: 60萬元

請問拋棄繼承的話那丙、丁的子女繼承那算不算代位繼承呀? 那有什麼稱呼嗎
是要以丙丁的應繼分來算還是要算

乙、戊、已、庚、辛,所以300/5=60

這題跟那個同時死亡的不同計算方式??

若丙丁是喪失繼承權的原因的話呢?
也是要除以五嗎? 還是要用跟同時死亡的計算方式一樣?

按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丙丁皆拋棄繼承,由其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庚辛繼承
次按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甲之遺產三百萬元 /  5=60萬,故應繼分各為60萬。於此,乙繼承60萬元遺產

3.甲建築房屋,越界將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築在乙土地上,下列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拆屋還地,並應返還不當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權
c、鄰地所有人乙於甲建築時知其越界,不即提出異議者,不得請求移去建築物
d、甲得主張越界建築,並請求依法購買越界之土地

答a

為什麼c不行呢
法條上796有c這句
為什麼一定要拆屋?

按28上634號判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係指
土地所有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築房屋,僅 其一部分 逾越疆界者而言。若其房屋之全部
建築於他人之土地,則無同條之適用。本件,房屋將近3/4建築乙地上,應無 該條適用。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7-04 22:19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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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4 22:12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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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甲之父母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土地一筆價值600萬元,丙分得古董一批價值300萬元,丁分得債權300萬。惟遺產分割後,甲之債務人戊僅支付180萬給丁後,就無力償還,則丁可向乙求償多少?

答60萬
此題要怎麼算呢??
按民法第1169條第1項規定,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丁分得債權為300萬(實際僅得180萬),繼承人乙、丙

二人按其所得部分就債務人戊僅支付180萬負擔保之責。丁得向乙、丙各請求60萬元=(300-180)/2



5.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後,丙丁均拋棄繼承,則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答:乙、戊、己、庚共同繼承

丙、丁拋棄後由其子戊己庚繼承
那他們還是算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所以其母辛就不能算了嗎?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次按民法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準此以言,丙丁均拋棄繼承,故由戊、己、庚繼承。甲之配偶乙按第1138條本文規定有繼承權。

至於甲之母辛按第1138條規定,位居第二順位。除非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否則辛無法取得繼承權。


6.關於選擇之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債權人有選擇權
b、數宗給付中,有給付不能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部分
c、由第三人為選擇時,無須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以上皆非

答bd
這樣是說全部錯嗎? 怎麼還有b又有d@@,b的答案是對的嗎?
這個規定法條是在那裡呀?


a、係債務人有選擇權(第208條)
b、第211條規定,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大致正確,惟須注意但書規定。

c、第20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以上皆非

小結:b答案未附但書規定,有爭議。故d也有可能正確。





7.買賣契約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致標的物交付遲延時,除另有約定外,買受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
b、請求損害賠償
c、拒絕支付價金
d、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答d

法條好像只規定給付不能的情況,交付遲延的話為什麼不能請求加倍還定金? 錯不是在賣方嗎
給付遲延,按第348條得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次按民法第231條,得請求損害賠償,又第232條,
得拒絕支付價金
abc答案均得主張,至於d答案,參照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
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 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如你所言,僅規定於給
付不能情況下,始得主張。法律均有規定,給付遲延效果, 除非無第231條及第232條規定,
否則不宜類推第249條第3款規定

8.甲將古懂花瓶一只交付乙,以擔保對乙的債務,乙未經甲之同意擅自將該花瓶轉質與丙,若該花瓶因地震而減失,乙就該花瓶減失應負何種責任?
a、無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答a

無過失責任是就算沒過失也要負責嗎?
是的,白話點,無任何過失(民法第891)。
每次看到這種題目就不太會選
怎麼知他是什麼責任呢??
無過失通常條文會說明"不可抗之力"如天災。
重大過失係以一般人之注意
具體輕過失以本人之注意
抽象輕過失係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他們都有一些代表範例嗎
範圍有點大,要細看條文規定,坊間教科書多少都有整理,
或者一些六法在條文下方有著名。



9.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對於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
a、夫之財產
b、妻之財產
c、夫妻公同共有
d、夫妻分別共有

答d

法條上只有共有,沒說是什麼共有耶
可是公同共有不是夫妻財產制、合夥、繼承都是嗎
為什麼是分別共有呀?

一般條文所稱"共有"係指分別共有,如係公同共有,會加入"公同"二字。
如民法第668條、第1151條等規定。於此,分別共有亦稱共有。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7-06 22:4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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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6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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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題,關係是表舅的話

 祖父母-妹妹or姐姐
 |     |
 母    兒子 (媽的表弟)
 |
 甲

關係圖是這樣畫嗎?|只有四親等耶
那最後一親等要從兒子畫到甲嗎?


[ 此文章被lhappygirl66在2010-07-07 19:0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7 18:51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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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祖父母
                |        
        ________
 |                    |
祖父母        祖父母之妹妹or姐姐
 |          |
 母    兒子 (媽的表弟)
 |
 甲

民法第968條規定,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7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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