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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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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请教民法选择题~~
1.甲中年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负有债务300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万之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五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万
b、300万
c、150万
d、60万

答a

请问这题要怎么算呢??


2.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已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时,留有财产300万元,丙、丁抛弃继承,则乙得继承多少遗产?

答: 60万元

请问抛弃继承的话那丙、丁的子女继承那算不算代位继承呀? 那有什么称呼吗
是要以丙丁的应继分来算还是要算

乙、戊、已、庚、辛,所以300/5=60

这题跟那个同时死亡的不同计算方式??

若丙丁是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的话呢?
也是要除以五吗? 还是要用跟同时死亡的计算方式一样?



3.甲建筑房屋,越界将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筑在乙土地上,下列关于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应拆屋还地,并应返还不当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权
c、邻地所有人乙于甲建筑时知其越界,不即提出异议者,不得请求移去建筑物
d、甲得主张越界建筑,并请求依法购买越界之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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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lhappygirl66在2010-07-04 02:2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4 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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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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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第十题


表舅应该指的是妈妈的表哥或表弟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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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PO的资料,只是义务分享。
除了档案没办法下载以外,其他问题不要写讯息来问我。


我 真 的 很 讨 厌 求 档 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7-04 11:25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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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中年丧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对戊负有债务300万元,甲死亡时该债务已届清偿期。乙、丙、丁为遗产分割时,约定由乙承受该300万之债务,但戊未同意。遗产分割五年后,戊可向丁请求返还多少金额?
a、100万
b、300万
c、150万
d、60万

答a

请问这题要怎么算呢??

按民法第1171条第1项规定,未经债权人戊之同意,不得免除丙丁连带债务关系,又第二项规定,
如债权清偿期在"遗产分割后", 自清 偿期届满时起,经过五年而免除。本件债权清偿期系在"遗产
分割前",无第二项适用,又债权人戊未同意,甲之继承人乙丙 丁仍负连带责任。遗产分割后,债
务300万元 / 3 =100万元,从而戊得向丁请求100万元。


2.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已二人,丁有子女庚、辛二人,甲死亡时,留有财产300万元,丙、丁抛弃继承,则乙得继承多少遗产?

答: 60万元

请问抛弃继承的话那丙、丁的子女继承那算不算代位继承呀? 那有什么称呼吗
是要以丙丁的应继分来算还是要算

乙、戊、已、庚、辛,所以300/5=60

这题跟那个同时死亡的不同计算方式??

若丙丁是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的话呢?
也是要除以五吗? 还是要用跟同时死亡的计算方式一样?

按民法第1176条第5项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丙丁皆抛弃继承,由其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戊己庚辛继承
次按民法第1144条第1款规定,甲之遗产三百万元 /  5=60万,故应继分各为60万。于此,乙继承60万元遗产

3.甲建筑房屋,越界将房屋四分之三以上建筑在乙土地上,下列关于甲乙间之法律关系之叙述,何者正确?

a、甲应拆屋还地,并应返还不当得利
b、甲在乙土地上享有法定地上权
c、邻地所有人乙于甲建筑时知其越界,不即提出异议者,不得请求移去建筑物
d、甲得主张越界建筑,并请求依法购买越界之土地

答a

为什么c不行呢
法条上796有c这句
为什么一定要拆屋?

按28上634号判例,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条所谓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系指
土地所有人在其自己土地建筑房屋,仅 其一部分 逾越疆界者而言。若其房屋之全部
建筑于他人之土地,则无同条之适用。本件,房屋将近3/4建筑乙地上,应无 该条适用。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7-04 22:1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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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4 22:12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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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男乙女为夫妻,无子女。甲之父母已死亡,甲有兄弟丙、丁二人,甲死亡后,乙、丙、丁为遗产分割,乙分得土地一笔价值600万元,丙分得古董一批价值300万元,丁分得债权300万。惟遗产分割后,甲之债务人戊仅支付180万给丁后,就无力偿还,则丁可向乙求偿多少?

答60万
此题要怎么算呢??
按民法第1169条第1项规定,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债权,
就遗产分割时债务人之支付能力,负担保之责。丁分得债权为300万(实际仅得180万),继承人乙、丙

二人按其所得部分就债务人戊仅支付180万负担保之责。丁得向乙、丙各请求60万元=(300-180)/2



5.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有子女戊、己二人,丁有一子庚。甲之母辛尚生存,甲死亡后,丙丁均抛弃继承,则甲之遗产应由何人继承?

答:乙、戊、己、庚共同继承

丙、丁抛弃后由其子戊己庚继承
那他们还是算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所以其母辛就不能算了吗?
民法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
次按民法第1176条第5项规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其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权时,由次亲等之直系血亲卑
亲属继承。准此以言,丙丁均抛弃继承,故由戊、己、庚继承。甲之配偶乙按第1138条本文规定有继承权。

至于甲之母辛按第1138条规定,位居第二顺位。除非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否则辛无法取得继承权。


6.关于选择之债,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债权人有选择权
b、数宗给付中,有给付不能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部分
c、由第三人为选择时,无须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d、以上皆非

答bd
这样是说全部错吗? 怎么还有b又有d@@,b的答案是对的吗?
这个规定法条是在那里呀?


a、系债务人有选择权(第208条)
b、第211条规定,数宗给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给付者,债之关系仅存在于余存之给
付。但其不能之事由,应由无选择权之当事人负责者,不在此限。大致正确,惟须注意但书规定。

c、第209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者,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d、以上皆非

小结:b答案未附但书规定,有争议。故d也有可能正确。





7.买卖契约因可归责于出卖人之事由致标的物交付迟延时,除另有约定外,买受人不得主张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
b、请求损害赔偿
c、拒绝支付价金
d、请求加倍返还定金

答d

法条好像只规定给付不能的情况,交付迟延的话为什么不能请求加倍还定金? 错不是在卖方吗
给付迟延,按第348条得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次按民法第231条,得请求损害赔偿,又第232条,
得拒绝支付价金
abc答案均得主张,至于d答案,参照第249条第3款规定,契约因可归责于受定
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 当事人应加倍返还其所受之定金。如你所言,仅规定于给
付不能情况下,始得主张。法律均有规定,给付迟延效果, 除非无第231条及第232条规定,
否则不宜类推第249条第3款规定

8.甲将古懂花瓶一只交付乙,以担保对乙的债务,乙未经甲之同意擅自将该花瓶转质与丙,若该花瓶因地震而减失,乙就该花瓶减失应负何种责任?
a、无过失责任
b、重大过失责任
c、具体轻过失责任
d、抽象轻过失责任

答a

无过失责任是就算没过失也要负责吗?
是的,白话点,无任何过失(民法第891)。
每次看到这种题目就不太会选
怎么知他是什么责任呢??
无过失通常条文会说明"不可抗之力"如天灾。
重大过失系以一般人之注意
具体轻过失以本人之注意
抽象轻过失系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他们都有一些代表范例吗
范围有点大,要细看条文规定,坊间教科书多少都有整理,
或者一些六法在条文下方有着名。



9.适用法定财产制之夫妻,对于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
a、夫之财产
b、妻之财产
c、夫妻公同共有
d、夫妻分别共有

答d

法条上只有共有,没说是什么共有耶
可是公同共有不是夫妻财产制、合伙、继承都是吗
为什么是分别共有呀?

一般条文所称"共有"系指分别共有,如系公同共有,会加入"公同"二字。
如民法第668条、第1151条等规定。于此,分别共有亦称共有。


[ 此文章被sikad716在2010-07-06 22: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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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6 2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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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题,关系是表舅的话

 祖父母-妹妹or姐姐
 |     |
 母    儿子 (妈的表弟)
 |
 甲

关系图是这样画吗?|只有四亲等耶
那最后一亲等要从儿子画到甲吗?


[ 此文章被lhappygirl66在2010-07-07 19:0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7 18:51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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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祖父母
                |        
        ________
 |                    |
祖父母        祖父母之妹妹or姐姐
 |          |
 母    儿子 (妈的表弟)
 |
 甲

民法第968条规定,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从已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
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07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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