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7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總則問題
關於"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之前已有大大詳細討論 ANS
但個人還是有不解之疑問,想請教各位高手:
Q以下法律行為何者是附停止條件?
 
A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
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題中,乙不知甲於5/1已取得駕照但仍向甲表示若取得駕照,則送1台2手轎車,
   此為"既成條件"即是以客觀上已經實現或已確定之不實現的事實做為內容的條件
,但當事人不知該事實已經發生或確定不發生,仍以之為條件, 其法效果為"無條件"
(參考江子老師民總)
-->Q這樣"無條件"是指當作沒講過這樣嗎?

B我的兒子結婚時,您應即返還所借公寓
此為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即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s99 II)

C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
租約約定中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代表若不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7-08 07:4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07:36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關於"停止條件或解除條件"之前已有大大詳細討論 ANS
但個人還是有不解之疑問,想請教各位高手:
Q以下法律行為何者是附停止條件?
 
A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
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題中,乙不知甲於5/1已取得駕照但仍向甲表示若取得駕照,則送1台2手轎車,
   此為"既成條件"即是以客觀上已經實現或已確定之不實現的事實做為內容的條件
,但當事人不知該事實已經發生或確定不發生,仍以之為條件, 其法效果為"無條件"
(參考江子老師民總)
-->Q這樣"無條件"是指當作沒講過這樣嗎?

按68台上2861號判例,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
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其有
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質之條件存在,故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
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民法第九十九條所謂條件。我民法關於既成條件
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
該條件若係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效。
是以,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甲應無條件贈送乙轎車

B我的兒子結婚時,您應即返還所借公寓
此為 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即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s99 II)

C租約中約定,終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

租約約定中止租約應早一個月通知,代表若不於一個月前通知則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

按形成權,乃指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內容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且為維護法律關係明確及安定,原則上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終止權為形成權)

次按民法第450條第2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
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第3項,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
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
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D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其法律性質?
應屬於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應為附積極條件的停止條件吧?


所謂積極條件,乃指以某事實之發生為內容之條件;所謂消極條件,乃指
某事實之不發生為內容之條件。

有出售者算錢應指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未出售者退還則係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Q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貨物一批,乙公司於訂貨單上註明如於出貨後七日內未

獲付款,則乙公司得逕行取消合約

 出貨七日未獲付款,乙公司得逕行取消合約:
其法律性質是? 似應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不知對否?
想法是: 乙公司已經出貨與甲,亦即已發生法律效果,但當條件成就時(七日內未獲付款),
則失其效力,甲乙合約失效.

同你見解

另外,請教這一法條 中最後項:
第十五條 之二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21:42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再請問,"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否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者其行為算是"有限制行為能力人"呢? 感謝sikad716大大回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22:42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屬完全行為能力人,故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第77-85。
但有第15條之一第一項所列情形之限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8 23:29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7-08 22: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那再請問,"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否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者其行為算是"有限制行為能力人"呢?


其實,這個問題兩派爭論已久,考出的機率並不高,我覺得,只有把民法基礎的東西搞懂才比較實際
聽說原本該次修正案的草案有列出受輔助宣告之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但立法院通過時將「受輔助宣告之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刪除了,是否如此,我也不確定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0 00: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09 21:00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7-08 21: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D甲向乙批發運動服,約定月底結算貨款,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其法律性質?
應屬於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 ,應為附積極條件的停止條件吧?

所謂積極條件,乃指以某事實之發生為內容之條件;所謂消極條件,乃指
某事實之不發生為內容之條件。

有出售者算錢應指附積極條件之停止條件;未出售者退還則係附消極條件之解除條件。
.......

民法第99條第1項: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約定月底結算貨款 ---> 月底結算就是條件成就

有出售者算錢,未出售者退還 ---> 有無出售就是發生效力


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7-08 07:36 發表的 [民法]總則問題: 到引言文
A甲於五月一日已通過考試取得駕照,乙不知,於五月三日見甲時,向甲表示:
若甲取得駕照,即送甲一台二手轎車
題中,乙不知甲於5/1已取得駕照但仍向甲表示若取得駕照,則送1台2手轎車、
   此為"既成條件"即是以客觀上已經實現或已確定之不實現的事實做為內容的條件
,但當事人不知該事實已經發生或確定不發生,仍以之為條件、其法效果為"無條件"
(參考江子老師民總)
-->Q這樣"無條件"是指當作沒講過這樣嗎?
.......

既成條件 ---> 將現實上已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內容
若停止條件為既成條件時,視為無條件
個人認為,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實去作假設是沒多大用處的,也就是說,根本沒 "條件" 這個東西存在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09 22: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09 21:38 |
NIMB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後來查江子老師民總,寫說"受輔助宣告之人"其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不得謂"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參照立法理由1和2) ,受輔助宣告不因此而喪失行為能力,其為本條(15-2)1-7款之行為以外法律行為,仍有完全行為能力,僅在1-7款時必須得輔助人之事前同意.

惟有疑問者是,似乎不應將其歸類為何種行為人,因為"它"介於兩者之間,但因為
自己看到補習班解題時寫道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時就感到疑惑,這樣看來...
"勉強"可以將其歸類的話好像應該算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但其實還是有些微差距)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7-09 22:1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9 22:12 |
daphne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1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NIMBY 於 2010-07-09 22: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後來查江子老師民總,寫說"受輔助宣告之人"其為重要法律行為時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不得謂"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參照立法理由1和2) ,受輔助宣告不因此而喪失行為能力,其為本條(15-2)1-7款之行為以外法律行為,仍有完全行為能力,僅在1-7款時必須得輔助人之事前同意.

惟有疑問者是,似乎不應將其歸類為何種行為人,因為"它"介於兩者之間,但因為
自己看到補習班解題時寫道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時就感到疑惑,這樣看來...
"勉強"可以將其歸類的話好像應該算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但其實還是有些微差距)


其實我也不清楚^^


[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7-10 00:5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09 22:3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97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