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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事-刑法、刑诉、犯罪学三合一
法拍屋纠纷? 制面厂1家3口中8枪
更新日期: 2010/07/18 04:11


〔记者王述宏/台北报导〕台北县永和市「溪洲传统市场」内励行街一家制面工厂,昨天清晨5时15分,遭一名枪手持手枪朝店内滥射,老板刘良永、老板娘刘蔡琼花及次子刘耀峰各身中2到3枪;警方根据被害人和目击者指述,不排除是与被害人有房屋买卖纠纷的郭姓前屋主犯案。


警方调查,郭某一家人户籍都被寄在永和市公所,目前行踪不明,被害人家属和街坊向警方透露,刘家一家人不曾与人结怨,唯独几年前买下励行街这间房子时,和郭姓前屋主有过纠纷,3年前法院前来强制点交时,郭某的太太还持生鱼片刀砍伤一名廖姓女警的左手掌,当时还闹上新闻版面。


同在制面工厂工作的刘家长子向警方表示,昨天清晨大家如同往常,在店里忙着开店前的准备工作,约在5时15分,店前突然传出连续枪响,他直觉低下身,躲在掩蔽物后朝店前察看,见父母和弟弟都已中枪倒地,因店里满是面粉缘故,枪击当时造成粉尘弥漫,无法看清歹徒长相。


现场寻获10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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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裁判字号: 94 年台上字第 4929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94 年 09 月 08 日
资料来源: 司法周刊 第 1294 期 4 版
司法院公报 第 48 卷 8 期 122-124 页
法令月刊 第 57 卷 8 期 111-113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国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69、624 页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473-
476 页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 150、160、219、300、310、397、401 条

要  旨: 当事人及审判中之辩护人得于搜索或扣押时在场。但被告受拘禁,或认其
在场于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
定有明文。此规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条,于审判中实施勘验时准用之。此
即学理上所称之「在场权」,属被告在诉讼法上之基本权利之一,兼及其
对辩护人之倚赖权同受保护。故事实审法院行勘验时,倘无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当事人及辩护人,使其有到场之机会,所践行之诉讼程序
自有瑕疵,此项勘验笔录,应认属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


备     注:本则判例于民国 96 年 1 月 16 日经最高法院 96 年度第
        1 次刑事庭会议决议通过,并于 96 年 2 月 16 日由最高
        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更实施要点第 9 点规定以
        台资字第 0960000152 号公告之。



PS:在场权对于重刑案件或是智识较低之当事人尤为重要。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20 05: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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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0 04: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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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警政治安策略研讨会相关资料
侦防暴力案件策略分析
一、内在环境分析
(一)优势

1.发生强盗、抢夺等重大刑案时能立即依据「重要案件管制规定」列案管制,并启动拦截围捕等联防机制。

2.案件侦办因获得警察机关及社会重视,能短时间内网罗各项专业侦查人员,进行全面性之侦查工作。

(二)劣势

1.由于强盗、抢夺案件侦查工作需庞大人力与设备资源,若于经费不足、人力吃紧之警察单位,侦办上较为困难。

2.强盗、抢夺案件犯罪时间较一般刑事案件短暂,犯嫌所遗留之相关证物较少,防制及侦办着实不易。(侦办故意杀人案,侦破关键以「现场采证」作为影响最大,次之为「指纹及DNA比对」,再次之为「交往身分查对」。)

3.金融机构、金银珠宝、当铺业及加油站等财物汇集处所为数众多,若由警察机关全面进行安全维护,需投入大量警力,造成警力排挤。

二、外在环境分析
(一)机会

1.依据「防范银楼珠宝业被强盗抢夺窃盗等案件加强作为」及「台湾地区金融机构、金银珠宝、当铺业及加油站防范犯罪环境评估检测计画」等规定,警察机关可针对银楼珠宝业者实施全面检测,并协调督促改善防护设施,共维安全。(犯罪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可充分解释)
2.民众自我防卫能力意识逐渐抬头,增设安全防护、监视录影等装备,并与警察机关建立通报警示联系系统。(到哪个研究报告都可以看到监视录影这种CCTV理论运用)

(二)威胁

1.「监视系统画面」品质大多过于模糊,无法明确辨识案发状况或犯嫌,且画质规格过于繁杂(转档程序常需要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案发后无法立即取得画面资讯,即时掌握线索,抢得第一时间破案先机。

2.目前对于珠宝业、当铺业及加油站之检测部分,因欠缺主管机关规范力量,业者配合度不高,且部分珠宝业、当铺业及加油站业者,由于设备成本因素,不愿配合警方提供之安全改善建议事项,形成安全维护之隐忧。

3.银行派驻行外之代理收付处目前尚未纳入金融机构安全检测对象,易成为歹徒觊觎目标。

4.法院裁定羁押比例及法官量刑普遍不高(如94年及95年强盗与抢夺案件嫌犯经法院裁定羁押率约为6至7成,即仍有3至4成犯嫌获得交保),故未能对歹徒产生恫吓,因而继续犯案。(刑法论刑评价不足与刑诉过度强调羁押人权?)三、期待之愿景与策略目标
(一)提升犯罪现场采证能力及侦办时效掌控、快速打击犯罪。

(二)充实侦防器材,累积侦查能量,强化侦办重大刑案能力。(重大刑案重在快速,物证收集为避免争议相当重要的重点,所以法官核发搜索令或监听令时,勿落入人权至上迷思)

(二)全面建立或定期更新强盗与抢夺案件资料库及加强治安人口管理,确实辅助侦查并防止刑事案件发生。

(四)落实侦查前置搜证工作,加强侦办案件之证据能力,以提升通讯监察书获准率、法院裁定羁押比例及法官量刑标准。(刑案破案与人权的拔河)

四、初步策略建议
(一)建立并定期更新强盗、抢夺案件之刑案记录资料库,落实案件管制及犯罪模式、共犯结构、犯罪地点、使用车辆、犯嫌特征分析。 (情境犯罪预防策略)
(二)提升专业鉴识采证知识、能力及充实警用装(设)备,并全面建置指纹、DNA资料库。

(三)打破业者传统依赖保险公司赔偿错误观念,参酌现行金融机构检测标准,针对银楼、当铺、加油站等处所订定一套检测标准并落实执行,以达有效防范犯罪之目标。

(四)透过相关政府部门及民间公会组织(如保全业、计程车业者)的相互配合,拓展民力协助警察侦防犯罪,共维社会治安。

(五)研订全国各犯罪防治重点区块,推动建立安全维护体系工作,藉由有效电子监控系统和社区民众监督能力,结合全国警察同仁侦防犯罪作为,妥适建置录影监视系统,减少民众被害恐惧感,并以提升全国各社区自我防卫能力,形成全国绵密安全网。 (可减少乱迷产生)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7-20 05: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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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0 0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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