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8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身分法討論
甲男乙女均年17,共同於補習班一年,情同意合,共同讀書,乙女聯考分數高出甲男三十分,甲男分數可上中部某牙醫系,乙女分數可上北部某牙醫。在填志願時為此討論,甲男認為順乙女之意,且不想分離各自求學六年,當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14 20:05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二人符合訂定婚約年齡(17+1=18>15、17),但是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生效==>>若雙方都經法定代理同意為有效;否則無效。

如果都經法定代理人同意==>a請求履約,但不能強迫履行。b解除婚約,請求損賠,含非財產損害,但不含預期利益。

無效,没有婚約問題



以上猜的,世事多變,不要執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0 23: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未成年人之私訂終身,有無效力?

郭靖年18和黃容年16,在挑花島互許終身。黃島主看不上郭靖,並不同意,請請問郭靖和黃容的私訂終身,依民法規定是否成立有效?

ANS:

按我國民法,婚約為身分法之契約關係,適用民法總則之契約成立之意思表示合致。且身分行為不可代理,應自為之。故依民法792條,郭靖和黃容兩人是相互為意思表示合致,故成立有效。唯因兩人未成年,則是否有訂約能力,因為民法793條,明文規定訂婚能力是男17,女15即具有。故兩人有訂婚約能力。可是黃容父親黃島主並不滿意郭靖,若反對,豈不成立?就民法794條的未成年人訂訂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之規定,因無不同意時之效力規定,有主張類推婚姻得撤銷之規定(民法第981: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90:

結婚違反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另有判例及學者主張,法定代理人之不同意之權利行使有民法148條的誠信適用,即黃島主不能不同意。或就算不同意,民法也沒有規定不同意之法律效果。

結論:郭靖黃容之訂婚成立有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1 06:5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至於解除或違反婚約之損賠
則有民法213至216的適用。以婚約損賠二年時效。
系爭之牙醫入學的分數,以及確定可得之權利,因而放棄,是否為民法213至216的確定計劃可期待之預期利益?值得討論.
按若甲向乙以600萬買A屋,已支付價金僅取得契約,但未移轉所有權,甲再將A屋以700萬出售給丙,已收價金但因乙又將A屋出售給丁且移轉所有權.則甲向乙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為多少?
甲說:契約責任600萬元
乙說:契約責任十預計可實現之期待利益=700萬元
丙說:還要加上因此所受損失,即被乙訴追違約之諸如違約金等損失.
......
所以那個已經確定可入學權利,是已可實現之期待利益.再來是如何評價此利益的價值
?則進入費得曼公式中計算現值.及是否有過失相抵?
另外則有二年時效問題,但不能否認有此債務存在.時效利益在我國法僅抗辯權.
以上大家討論.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1 07:2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當然也有精神上損失賠償.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8-21 07: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31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