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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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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刑法的227条"未满十四岁男女
如题,请问刑法的227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构成要件中"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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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4 14:47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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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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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enny90680 于 2010-10-04 14:47 发表的 请问刑法的227条"未满十四岁男女: 到引言文
如题,请问刑法的227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构成要件中"未满十四岁男女"有包括已结婚的男女吗?我知道刑法第222条第一项第二款是不包含已结婚的十四岁男女,请问第227巷也是一样吗?谢谢!!


未满14岁可以结婚吗表情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8 00:26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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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请问刑法的227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构成要件中"未满十四岁男女"有包括已结婚的男女吗?我知道刑法第222条第一项第二款是不包含已结婚的十四岁男女,请问第227巷也是一样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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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0条、民法989条~~
所以原则上男未满18、女未满16不得结婚、惟989条又说到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也就是说若未满法定年纪但怀孕者其婚姻应属有效~
而刑法227和222条所保护之法益不同
222条保护的是个人性自主权
227条保护的是社会法益
222条第一项第二款其加重绦件所保障的是未满14男女的性自主权,因为那时的男女对性还是懵懂无知的~然若已结婚表示有其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权意思~故不包含
227条保护的是社会法益~也就是对整体社会价值道德之违害~非个人性自主权
若有人犯227条对未满14男女性交跟对已结婚之未满14男女性交,对社会整体法益保护有无不同?应该是没有的~
所以227不包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10-08 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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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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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请教大大。谢谢~
1.而刑法227和222条所保护之法益不同
→为什么同样规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的条文,却是保护不同法益?
  又227条保护的是社会法益?能否请再说明社会法益的内容?
2.222条第一项第二款其加重绦件所保障的是未满14男女的性自主权,因为那时的男女对
  性还是懵懂无知的~然若已结婚表示有其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权意思...。
→为什么结婚以后就一定会得到有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权意思,而不是由当事
  人被侵害时的个案状况判断?
  如果需个案判断,构成要件的范围不就应该越大越好?未进入实质审查前先把已婚的人
  排除掉,就已婚却未满16岁以下的人,在保护上会不会有所不足?
3.对未满14男女性交跟对已结婚之未满14男女性交,对社会整体法益保护有无不同?应该
  是没有的~所以227不包含
→这个理由怪怪的?
  妨害性自主的前提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说,就算被害人有自主能力,违反其意
  思也要罚,何况未满14岁的更要罚。
  既然对未满14男女性交跟对已结婚之未满14男女性交,对社会整体法益保护没有不同,
  那后者不就是更应该包含于227条中,为何反而是得出不包含的结论?
 
以上小的乱想的,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8 10:56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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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早期刑法刑法妨害性自主=侵害社会道德感情..酷!
以目前实务通说:已婚之人不得为客体。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08 13:51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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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刑法227和222条所保护之法益不同
→为什么同样规定在妨害性自主罪的条文,却是保护不同法益?
  又227条保护的是社会法益?能否请再说明社会法益的内容?
2.222条第一项第二款其加重绦件所保障的是未满14男女的性自主权,因为那时的男女对
  性还是懵懂无知的~然若已结婚表示有其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权意思...。
→为什么结婚以后就一定会得到有自我控制之性自主权意思,而不是由当事
  人被侵害时的个案状况判断?
  如果需个案判断,构成要件的范围不就应该越大越好?未进入实质审查前先把已婚的人
  排除掉,就已婚却未满16岁以下的人,在保护上会不会有所不足?
3.对未满14男女性交跟对已结婚之未满14男女性交,对社会整体法益保护有无不同?应该
  是没有的~所以227不包含
→这个理由怪怪的?
  妨害性自主的前提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也就是说,就算被害人有自主能力,违反其意
  思也要罚,何况未满14岁的更要罚。
  既然对未满14男女性交跟对已结婚之未满14男女性交,对社会整体法益保护没有不同,
  那后者不就是更应该包含于227条中,为何反而是得出不包含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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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条在以前是强奸罪,而当时保护的就是社会法益~~而修法后就直接把名称改为强制性交,而章名为妨害性自主罪~由于时代的演近,以前强奸罪保护的是整体的社会道德感~也就是说以前犯强奸罪是整个社会的事,而非个人~但现今主要保护的个人性自主权,从社会变成个人~~可是你看222有未满14加重~~227又有未满14~~感觉好像重复立法似的~重点就在他们保护的法益不同~所以才分别立法~
227条之罪是得其同意也就是合意下所为~但性自主权故明思意就是个人有对性的自主权利~我爱跟谁做爱是我家的事~但立法者不这么认为~所以就算未满14、16的男女同意~~对方还是要处罚的~~保护的就是社会整体道德感~而就不再是个人性自主权了
2、结婚~~表示一个很重要的里程阿~成家立业~~你之所以会结婚你就有为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民法13条未成年结婚者有行为能力,正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之人~所以他所做的一切事就应有自我负责之义务~白话一点也就是一个未满14之男女结婚,你要把他当成大人看待了~如果有强胁、违反个人意愿之性交~当论221~而222加重是认为有下列情状犯罪更为重大所以加重之~其中未满14之男女犯之者~立法者觉得那年纪以下的人对性更加懵懂无知、还无法掌握对性自主权的认知定义~所以予以保护~所以结婚者能符合前述之懵懂无知吗?原则上结婚者就一定是对性自主有一定认知和自我控制~~故排除结婚喔~~
3、可是227条保护的就不是个人性自主权~而是社会法益~甲和未满14之乙合意下性交~与甲和未满14却已结婚之乙合意性交,其结婚这个要素在上述两情况中一点都不重要~因为甲和未满14之乙或未满14却已结婚之乙合意性交~对整体社会道德法益来说,结果都是一样的,故227条之未满14之男女,不论有无结婚都属之~~    (我上面打错~~sorry)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10-09 00:48 |
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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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2条第一项第二款:
        1.已婚.未婚均包括在内
        2.理由:本罪保护的是个人的性自主决定权
刑法第227条:
        1.只限于未婚者,不包括已婚者
        2.理由:本罪保护的是未满16岁男女身心之健全发展,已婚者既已有性经验,
                    则在合意下所为的性行为,自无妨碍其身心健全发展之可言,故
                    无处罚之必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9 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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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还是有问题,请指导谢谢~
1.88年刑法修法。将221-229 之1纳入16章妨害性自主罪,保护法益是保护法益为个人之性行为之决定自由或性自主权。
  而16章之1妨害风化罪则为230-235条,保护法益是保护法益为社会之伦理秩序与善良风俗。
  既然讨论的是221条与237条都是16章的规定,法益就应该以个人之性行为之决定自由或性自主权,怎么还会有『保护的就是社会整体道德感』法益的考量?

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9 1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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