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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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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民法~时效取得
第 768 条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之动产者,取得其所有
权。

第 768-1 条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之动产,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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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10-10-10 06: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9 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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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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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前手的时效的话,时效取得得权利是不是也应该共有?

小的认为,应该依民法947条第1项判断,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将自己之占有与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并,而为主张。
所以如果认为自己是占有之继承人或受让人,则为占有之移转,应得主张时效的合并。
或非前揭继受人,则为占有中断,不得主张时效合并。

以上敬请指导~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10-09 13:08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9 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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