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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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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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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共有
1.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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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0-10 20:01 |
JK300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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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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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只會一些~
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
處分
其應有部分。如字面上表示
------------------
共有物之
處分
、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釋字第 141 號~
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為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除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者另有規定外,如共有物為不動產,各共有人本於前開規定,既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則遇有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必要時,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至於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係指共有人以共有物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之標的,並非就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而言。此比照第一項得自由處分之規定,法意至為明顯。本院院字第一五一六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
820~共有物之
管理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819是在規範「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820是在規範「共有物之管理」。
-------------------------------
甲乙丙約定~甲用一樓,乙用二樓,丙用三樓
甲可以自己應有部份1樓出租~819
-------------
如果是1.2.3樓出租~就要820多數決~針對整個共有物的管理~
---------
然而如果是賣掉1.2.3樓,基本上要819全體同意,但這時候會引用特別法土地法第34-1條的多數決去處理~
如果只是其中一人不賣,這樣子會妨礙交易,所以最後才會用多數決
-------------------
二.這部份比較不清楚~哈哈~但是網路上都認為是分別共有~
817---分別共有--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要更換音響就用820多數決去解決~每人出22萬,應有部分上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公同共有人對於公同共有物,並無所謂應有部分。如合夥(民法668條)、夫妻共同財產(民法1031條)、遺產之繼承(民法1151條)、祭祀公業、神明會、合夥財產、寺廟、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財團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屬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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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0-24 11:07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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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
甲乙丙約定~甲用一樓,乙用二樓,丙用三樓
甲可以自己應有部份1樓出租~819
如果是1.2.3樓出租~就要820多數決~針對整個共有物的管理~
那麼乙丙想要出租一樓,甲不同意;乙丙可不可以用多數決決定出租一樓?
又,甲如原本自己就想出租一樓,乙丙看甲貼出招租告示後,可不可以主張乙丙亦已用多數決決定出租一樓。並要求甲將來收取的房租應提撥2/3予乙丙?
如果是出租一、二樓也一樣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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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10-25 16:40 |
MyChat 數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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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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