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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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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裝了foxy為洩密罪的具體危險犯?!
在實務上
某甲員警於公務電腦裝了所謂foxy的軟體
很少使用,後來也忘了
有一天他的筆錄被hark侵入竊取了檔案且置於foxy供人下載
檢察單位即來文
以某甲,過失洩密罪傳喚並予起訴
請教,以各位的刑事法價值判斷,依你們的法感情認為,這合乎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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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0-18 15: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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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者僅就粗淺的看法論
1.一般人尚不得據以不懂法律而辯以不罰
況公務員之法律素養較一般人高
雖無法以之論以高低 但能通過國考是為基準
2.公務員明知為公務電腦 卻仍安裝FOXY 的P2P軟體
無論其為版權軟體或非版權軟體 皆非公務所需
3.無論知其軟體有可能為惡意軟體或不知而造成公務秘密,皆不能阻其違法性
4.公務員在業務秘密上有妥為保管之職責,萬一造成國家巨大損失,公務員卻主張我非資管人員不知會有此結果,大大認為允當否
5.只差在檢察官起訴法條是當與否,無不能起訴之問題
6.大大所說在一般人對於電腦這一塊很多都是白痴階段,難以防衛hark的侵入
  這對我來看,僅在於責任上之輕重減免問題,亦不生阻卻責任之問題
如果有安裝防毒軟體正常操作電腦,萬一駭客入侵,這無法苛責,蓋因以善盡管理人責任,法律不強人所難
若因安裝FOXY 而在主張以善盡管理人責任,則不能主張,緣因行為人已創造資訊安全上之重大危險
依現在人使用電腦程度,雖未至專家等級,但仍可知若安裝網路來源不明軟體,有可能會使電腦中毒或故障
這不需學習多年就可立即知道,除該公務員證明他是文盲,此時,或可對檢察官求情,但身為現今公務員
主張此由,檢察官是否會採信,我採悲觀看法,
感謝大大問題,讓我了解,這各洩露秘密 可能構成具體危險犯,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10-19 22:2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19 22:08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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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所述理由「公務員明知為公務電腦 卻仍安裝FOXY 的P2P軟體
無論其為版權軟或非版權軟體 皆非公務所需」、「若因安裝FOXY 而在主張以善盡管理人責任,則不能主張,緣因行為人已創造資訊安全上之重大危險」管見甚表認同
惟實務中,公務人員礙於預算關係,普遍難期均購置合法功能強大之軟體
甚至連作業平台都是破解版
行政作為除妥適外,尚有效率之原則要求
且裁量及判斷空間容有較大之自主性
在免費軟體提供之情形下,倘無故意致資料外洩,且對於防毒軟體的防護確信下
應難認其有違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再者,在法制的問題下自得要求
但在資管部分是否亦以公務員即須超人(超乎常人)的能力
另,防毒軟體公司倘對於hark侵入毋庸負責,僅論以市場淘汰機制,在有受償的情形下
卻無相對之責任,反倒由客戶負被侵入責任,是否合理
我仍難形成合理的確信
否則,比如某甲某日來上班
接獲一封署名「同事mary」的來信,結果中毒且被植入開後窗或遠控軟體
難道他也應論以洩密罪
我記得十多年前第一堂刑法課所講的就是標籤理論演變而成的刑法謙抑思想
否則,海角七號的「阿嘉」郵差可能罪大了
第一他若非郵差,可能有憯行職務的問題
第二若是幫茂伯送信,茂伯未實行職務行為,而受有薪水,構成職務上詐欺之貪瀆罪嫌
其他...侵佔、窺視書信秘密(這非重點)
貪瀆何其多
又若,某辛勤的主管,於下班後仍住於公司內不回家
以公司為家,甚至義務加班
第一、在下班後之行為未受委任,是否均為偽造文書
第二、使用公司的電、水、處所,又或成立背信罪嫌(或是公務員,又有假借職務之機會、權利涉嫌貪污)
是否為立法精神、原意?!
本人寧願相信一個公務員在辦公處所安裝foxy惡性真的有必要發動國家刑罰權苛責!
也許小弟較為鄉愿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0-21 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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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所謂『過失洩密罪』,指的是刑法或特別刑法中的哪一條規定呢?

謝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21 12:04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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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是否被理解成不確定故意界限只是事後判斷的問題
當然論罪自然以故意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論處
只是主觀犯罪之形成係在認識過失及不確定故意間游走
這裡討論的重點在於事實之認定
而非法條文的條次
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0-21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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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再請教樓主一問,敬請指教~
本件事實是:某甲員警的筆錄被hark侵入竊取了檔案且置於foxy供人下載。
而檢察官起訴是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但是從刑事訴訟法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而進入偵察階段才有偵察不公開之原則。員警的筆錄充其量應該只是屬於調查階段之證據,為何筆錄也要歸類為刑法上應秘密之文書?
若不是刑法上的應秘密之文書,本事實不就只是行政責任而已嗎?為何由檢察官起訴?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21 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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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起訴公訴僅要以有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應提起公訴!

不是要確信她一定犯罪才能提起公訴,而且我國實務上還有刑訴267、300為了訴訟利益犧牲檢察官應有權力的條款。

長期下來早已萎縮檢察官認識事實適用法律的能力了!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2 00:15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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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ahon_1大
其實 我滿贊同你的刑法謙抑思想的這各想法
每各公務員若能盡其公務本分 我想給他們方便
每各民眾雖不會全部贊成 但仍會給予勉予同意的想法吧(至少我個人是這樣想)
您所說的在不動用刑法部份 僅動用行政罰 這我很贊同
若所造成後果 與課予之處罰不成比例 則會形成社會法感情之違背
刑訴法上之微罪不舉 與刑法上之實質違法性 可佐以為證
我想諸位回覆之大大 應該當有社會上之經驗
有些時候都是不由得主辦人之決定 而是由主辦人之上頭決定
另有些應該是主辦人個人想法
我想進公門 得更加注意行為舉止
以在公務部門工作 裝一些不相干的軟體 而讓自己有很大的風險陷入被懲處的危機
這得多加權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22 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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