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54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共匪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誠心發問,求解99台鐵法律政風 刑法之答案
這是小弟看到台鐵三等政風的刑法問答

1.甲因在職場上屢受A、B二人之欺侮,乃唆使其友乙伺機予以略施薄懲,以示教訓。乙某日清晨見A在公園散步,遂以傷害之意思對A揍了數拳,但因A反唇辱罵,乙被激怒後乃抽出身上尖刀將其刺殺斃命。翌日乙於街頭碰見B,復以傷害之意思,持木棍往B之頭部敲了一下,因下手過重,B當場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共匪在2010-11-07 16:12重新編輯 ]


我的目標
最終目標:三等考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7 10:1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第1、2題比較典型

第3題比較有意思! 表情 表情 表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7 17:24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好2.3是期中考範圍  ^^  稍微回一下 如有錯誤,請指教

2的部分依題意,(乃哀求甲在其葡萄糖點滴中注入毒藥,以求早日結束生命。)
所以A在要求甲時應具有認識及意識--
(這題到底是要論殺害直系尊親屬還是加工自殺?)
一個是構成要件的加重,一個是特殊減輕責任事由
依照後階可以修正前階,競合時應採加工自殺罪

3的部分--封緘物及內容物--來分辨他人之持有
若把全部30公斤裝之大盒紙箱占為己有---此為侵占--非他人之持有
偷拿裡面的東西--竊盜--他人之持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11-07 22:48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些考試題目都是有含意的,基本上都是要知道你了不了解我們刑法的矛盾與爭議在哪裡,並且想知道你對這些爭議的見解。

所以你首先要把爭議寫出來,而這爭議可能是學說有2說實務見解有1說,顯然實務見解是較不合理(不然他出這考題不就是純考記憶而已嗎),出題老師希望你知道實務見解的判例是不合理的,但是學說並不一定有一個一致的見解來圓滿解決這個問題(如果有的話,實務見解可能也改變了),那麼你知道實務見解跟學說爭議的差別跟基礎在哪嗎,你有沒有其他更圓滿的想法呢??

出題老師就是想考這些東西,而這些東西我們一般稱為爭點,考國考就是考你找爭點跟整理爭點的能力以及有無個人獨立思考的能力,因為出題老師認為當你考上國考後,你就可能要獨立作戰,你所面對的問題常常是沒有判例跟前例可循,你必須依據法律來思考解答,如果你沒有分辨可以援用或不可以援用的能力,以及在不可以援用判例的情形下要如何依法處理,那麼他便會合理的推理你在本科並沒有足夠的能力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8 22:4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