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viki44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
(题目)
何谓纯正身分犯?不纯正身分犯?设若甲妇于離婚后,腹部日渐隆起,误以为怀孕,遂自行至药房购买堕胎药物服用,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孟子·告子下》:「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3 01:1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何区分??

你要先想区分有何好处!

如今刑法第26条已经改为不罚,你区别幻觉犯跟不能犯有必要吗??


与其区别幻觉犯跟不能犯,不如思考不能犯的着手以及无危险应该如何定义??
既然无危险岂有着手时??
既然无着手时当然无从因为未遂而被处罚,但是预备犯呢??

既然无危险 有无成立预备犯的必要与可能??

既然271有处罚预备犯
    321没有处罚预备犯
那是不是意味刑法对保障271的法益密度比对321的要求高,既然如此,在所谓重大无知说与抽象、具体危险等说的争议里,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到一个共识

就是刑法根本没有必要一定要要求一致的保障法益的密度,所以在271我们应当采重大无知说(因为有处罚预备犯,可见法律为了保障该法益采用比较严密的手段),在321当采具体危险说或抽象危险说(无处罚预备犯),而学说的争议可以调和!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3 03:0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9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