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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fish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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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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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換鈔錯誤 不構成侵占 那有什麼請求權?(民法&刑法皆可)
換1萬給10萬 糊塗行員險賠錢
更新日期:2010/11/19 04:11 千元鈔竟當百元鈔給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江志雄/綜合報導〕拿10張千元鈔票去農會換百元零鈔,竟換回100張千元大鈔?宜蘭縣5月發生這宗烏龍案,拿1萬元卻換到10萬元的黃姓婦人因曾拒絕歸還而被告侵占;但法官認為,起因是農會林姓臨櫃人員發生錯誤,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最後判決黃婦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跑10多趟 婦人才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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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9 10:12 |
廿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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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女子的淺見:

刑法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起因行員疏失)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糊塗行員險賠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9 11:09 |
okok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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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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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刑法上的問題~

如新聞所報

構成要件不該當



可論民法179條:不當得利之效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19 12:5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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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就好了!畢竟刑法是有兼抑思想的一種法典!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19 20:00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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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如何是侵占
所以法律人在一般人眼中是ET
不食人間煙火
^^
但是就刑法的觀點
這大鈔是行員基於給付的想法提供給婦人
已移轉大鈔所有權予婦人
婦人何來侵占之有?
倘若論以詐欺尚有討論空間
比如婦人明知行員的錯誤
故意不告知,使之維持錯誤
但,這又須看婦人有無告知的義務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22 1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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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轉大鈔所有權予婦人婦人何來侵占之有?
因為他沒有這個權利永9萬塊,而且單純以若具備不法意圖與易
持有為所有,是成立侵佔!只是兼抑思想而難以予刑法鄉繩的問
題~~況且,財物移轉處分有效?也不會是詐欺~~因為沒有施
予詐術!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11-22 11:25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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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想法、觀念惠予尊重
但是可能打了二次的錯字
應是「謙抑思想」非「兼抑思想」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1-22 1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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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鈔雖然已經移轉所有權,但是H婦的侵占行為並不一定是在此發生,也就是說當L行员是基於錯誤而將千元大鈔交付給H時,雖然該移轉所有權行為已經有效,但是在此有可能是物權行為錯誤,如果L能該當民法第88條第1項的規定(沒有但書的情形),那當銀行跟H要求還回大鈔時,就代表已經行使撤銷該錯誤的物權行為(民法第88、90條),此時該大鈔的所有權仍為銀行所有,此時H仍拒絕還大鈔,該拒絕還的行為就正正易持有為所有的行為!


2.不過在現實生活上,當我們拿到10萬元時一般會將該錢存入金融機關或是與自己的錢混合放在一起,此時就有可能該當民法813條規定的混合,因為無法正確的找出那些大鈔,所以H若主張已經混合,那麼就算銀行主張意思表示撤銷,該大鈔的所有權也已經依民法813規定由H取得,所以H若主張已經混合所以拒絕歸還,那麼該拒絕歸還的行為就不能該當侵占。

基本上的概念是刑法侵占是保障所有權而非債權,所以有時候會要關心到該動產有無特定,當無法特定例如混合而被認為所有權依民法813的規定而由行為人取得時,此時就不會該當侵占,因為是法律規定讓該婦人取得所有權(補償的方法則是讓原所有權人取得債權參照民法第816條),而不是該婦人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反之如果該動產一直可以特定,例如放在信封中(實務最常見的例子),那就依然有可能藉著行使撤銷權而主張該所有權仍為銀行所有,從而該當侵占行為。

不過88條的但書(過失應該為抽象輕過失或具體輕過失或重大過失則又是一個爭議)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2 21:25 |
starfish7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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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樓的大大 解了我很大的疑問
我的問題正是卡在 行員於發現後向H婦人討回 但婦人拒絕 應該有侵占的故意與行為.........但卻不該當侵占
原來是因為混同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3 14:05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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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問題
既然行員已經合法由自己的錯誤移轉持有這筆大鈔,從而既物權無因性,所為之物權行為有效,   又刑法處罰之行為在行為時,有因為合法移轉自己錯誤行為後,再論以他方刑法侵占意圖嗎??這後學不懂 ,有些(我的)邏輯上矛盾,本是合法 後又非法,蓋一行為須有一故意,既後面的侵占故意,但無侵佔行為,侵占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查資料好像為狀態犯,所以本來不成立,後來又成立,如果說因為撤銷移轉物權行為,而使得其持有之正當性有問題,而到回追朔既往,這有點顛覆後學所知道的刑法禁止朔其既往, 後學駑鈍認為討論與刑法無涉之後,應以民法不當得利或8樓前輩所言以動產混合 索回其所有財產 ,請諸位前輩們指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23 1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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