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09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ng1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问题
下列何者非权利行使之原则

1.无过失则任原则
2违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2-01 01:29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列何者非权利行使之原则

1.无过失则任原则
2违反公共利益禁止原则
3.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ANS: 1  

拜托各位前辈们替小弟解析一番~~~~~感激不尽~~~~
个人想法:
无过失责任原则:意指即使是「非过失」的情形下,亦要负责!通常指天灾之不可抗力或事变情形!
相对为民法之一般民事责任--「故意或过失责任」!(民法第184条之侵权行为)

针对无过失责任,民法有特别的规定:例如民法第231条,债务人之延迟责任-不可抗力!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1 13:17 |
dow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有无过失是责任问题,要不要负责,不是行使权利问题
行使权利时不会问自己有没有过失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01 16:27 |
ming15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来观念是如此阿~~~~非常感谢各位解析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2-01 22: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17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