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1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cikkim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缓刑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看不是很懂
刑法第74条第一项第二款: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8 01:28 |
呆呆加瓜瓜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刑以上之宣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以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五年内都没故意犯罪,就不生累犯问题刑47。如果第五年又过一天后再犯罪时,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之宣告一样可以缓刑,这种叫再犯不是累犯,因为法条是说五年内。参刑法第十条第一项称以上、以下、以内者,俱连本数或本刑计算。简单说第二项是说有一个人犯了罪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法官宣告缓刑,而这个人在五年(以内)都没故意犯罪,而到第五年过后他又犯罪被法官宣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样可以用74缓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09 07:53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的说
74条第1项之对象
第一款=初犯
第二款=再犯(非累犯)

"那在第六年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1.累犯=1.2.3.4.5年以内
2.再犯=5年01天~N年,
3.所以第6年再犯,可缓刑

表情 表情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12-09 14: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441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