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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总] 原因自由行为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小弟有几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大家:
刑 19 III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故意杀人→故意原因自由行为 (A) III
               ┌故意自陷┤
               │                └过失致死→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B) III
               │                ┌故意杀人→      ?         (C) ?
杀人决意┼过失自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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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6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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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故意+故意喝酒+着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为
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其中一个无故意过失=不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6 2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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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16 23: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着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为
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其中一个无故意过失=不罚




这样一来,(C)(E)(G)都应成立杀人既遂罪,且因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无19I、II之适用。对吗?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16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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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代表一定是过失犯罪既遂,还是说两者无涉?
....................
有(过失或故意)自陷(丧失或减少)(意识或控制能力)的主客观行为+缺主观要件的的犯罪客观该当行为
..............
过失犯=期待可能性却未注意的主观可责+即遂客观结果出现
..............
则通常在说过失犯指那个发生损害结果的行为时去判断
而过失原因行为,则其过失指自陷时点去判断,此有不同.
.........................................................
若采主客观同时存在的例外,而将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要素等同于前阶的自陷之主观要件,则说理上须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认为,得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
.......................
结局是经19III的除外排除后,过失原因自由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进入过失犯去评价,则有大鞋小脚之感受.但若不用过失犯去评价,则进入故意犯去评价,则又会轻重失衡.
.......................
结论可能是以罪责完全评价原则,得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以过失犯来评价其罪名与刑罚.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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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过失犯去评价,则有大鞋小脚之感受.但若不用过失犯去评价,则进入故意犯去评价,则又会轻重失衡.
.............
单看后阶则根本不成立犯罪行为,何来用故意犯评价呢?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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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1-16 23:5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着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为
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其中一个无故意过失=不罚

Dragon-Q应该是笔误吧
若,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而其中一个无故意过失=不罚
两者逻辑上应有抵触,
例如,一个无故意过失+一个过失+一个(随便) =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或 不罚 ?
所以,应该是笔误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着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为
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三个均无故意过失=不罚
----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让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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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1 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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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18 20:0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若采主客观同时存在的例外,而将原因自由行为的主观要素等同于前阶的自陷之主观要件,则说理上须有如此不可,才能例外如此认为,得出过失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18 20: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进入过失犯去评价,则有大鞋小脚之感受.但若不用过失犯去评价,则进入故意犯去评价,则又会轻重失衡.
.............
单看后阶则根本不成立犯罪行为,何来用故意犯评价呢?


抱歉,请问一下,这前阶,后阶之所指为何?
1.犯罪二阶层吗?
2.还是文章中的哪两个部分呢?
3.还是原因自由行为的模型?
请不吝赐教,谢谢。
ps.感觉是例外说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对不对呢


让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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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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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1 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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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以三阶理论如何在两个时间去判断.
前阶在此指的是自陷行为(自陷意思+认知后阶的客观要件+着手自陷失智)
后阶在此指的是客观要件成立(因为主观已经不符同时存在原则)
..........
原因自由行为的罪,很难用通常的犯罪审查程序来看.


刘开 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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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1-01-21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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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创梦之神 于 2011-01-21 03:0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Dragon-Q应该是笔误吧
若,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而其中一个无故意过失=不罚
两者逻辑上应有抵触,
例如,一个无故意过失+一个过失+一个(随便) = 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或 不罚 ?
所以,应该是笔误吧,是不是
----
事前故意+故意喝酒+着手故意=故意之原因自行为
其中一个是过失就=过失原因自由行为
三个均无故意过失=不罚
----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有误,但是只指三个其中一为无故意过失=不罚!

下面是引用 创梦之神 于 2011-01-21 03:2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抱歉,请问一下,这前阶,后阶之所指为何?
1.犯罪二阶层吗?
2.还是文章中的哪两个部分呢?
3.还是原因自由行为的模型?
请不吝赐教,谢谢。
ps.感觉是例外说的模型,不知道我猜的对不对呢


1.不是犯罪二阶层
2.两部分适用于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
3.原因自由行为之判断有地2.点说的,其中还有以三层次说明的方式!

以三层判断:
1.有无杀人之犯意或能遇见法益之侵害
2.有无故意或过失自陷刑法19-I.II
3.行为时有无法意侵害之故意或过失

缺第一种=自醉行为
其中一种无故意过失=不罚

以上为判断方式,并影响故意或过失之成立!不过有疑义的是,原因自
由行为主要探讨行为责任同时信原则,换言之,其为刑法责任上之判断
,与构成要件之故意过失何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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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21 15: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因自由行为以三阶理论如何在两个时间去判断.
前阶在此指的是自陷行为(自陷意思+认知后阶的客观要件+着手自陷失智)
后阶在此指的是客观要件成立(因为主观已经不符同时存在原则)
..........
原因自由行为的罪,很难用通常的犯罪审查程序来看.



首先,谢谢柏桧回覆对于
原因自由行为的详尽解说,
使我获益匪浅,感谢赐教。

我太少和人讨论法律问题,
自己看的法律书籍也很少,
所以对文字的敏感度很低,
感谢大家这么详尽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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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22 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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