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还是感谢
sierfa 回覆
可能,我的叙述不明
所以,再为说明发问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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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此题(下称本题)系他文内三题组之一题,摘录过来发问
原先,原文主题为因果关系,依其前后题意,本题吾认为应为共同正犯
但是,因为有高人疑惑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故于此另开文发问
所以,本文只讨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因此,前后可能无法连贯,实感抱歉
但是,我想也不能因为题组而为藉口
因为,形式上本题就是能成为单独的一题,
敬请,不吝赐教,并予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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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28 18:19 发表的 :
小的再请问一下:
既然『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
大大是用哪一事实或理由推论『应该使用假设在决议范围内』??
既是,假设,应该就不用事实或理由推论,
因为,推论,就是依法理或经验推论,
然而,假设,就是若具某关系或事实,
当然,依题文,是否能假设,那就见人见智
其实,前篇我的回覆,就应该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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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成立共同正犯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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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行为,"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甲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第二次行为,"甲丙听信后",具犯意联络,"于是甲又为下毒行为",假设决议由甲为行为分担,
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杀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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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1-01-28 18:19 发表的 :
又既然『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即事实认定不明;
是否应依罪疑为轻认定???
sierfa 所言极是,依
sierfa 见解可能应该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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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行为,"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丙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杀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第二次行为,"甲丙听信后,于是甲又为下毒行为",因为题意不明是否在决议范围,
依罪疑为轻,甲为杀人既遂罪之正犯,丙为杀人既遂罪之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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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不知道有没有发现问题
我再重新写一次答案,就可知道我在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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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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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杀乙之故意,两次下毒行为乃时空密接的一行为,具累积的因果关系,侵害乙生命法益
是以,甲成立杀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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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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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共同杀乙故意",有犯意联络,"由丙为下毒行为",具行为分担,
依犯罪支配理论,成立共同正犯
另后,"甲丙听信后,于是甲又为下毒行为",此时虽仅甲为之,
然而,仍于甲丙杀乙之犯意联络范围内,亦无共犯脱离或中断或中止行为
是以,共同正犯之甲杀人既遂,丙亦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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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上,甲丙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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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