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還是感謝
sierfa 回覆
可能,我的敘述不明
所以,再為說明發問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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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此題(下稱本題)係他文內三題組之一題,摘錄過來發問
原先,原文主題為因果關係,依其前後題意,本題吾認為應為共同正犯
但是,因為有高人疑惑是否成立共同正犯,故於此另開文發問
所以,本文只討論是否成立共同正犯,
因此,前後可能無法連貫,實感抱歉
但是,我想也不能因為題組而為藉口
因為,形式上本題就是能成為單獨的一題,
敬請,不吝賜教,並予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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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28 18:19 發表的 :
小的再請問一下:
既然『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
大大是用哪一事實或理由推論『應該使用假設在決議範圍內』??
既是,假設,應該就不用事實或理由推論,
因為,推論,就是依法理或經驗推論,
然而,假設,就是若具某關係或事實,
當然,依題文,是否能假設,那就見人見智
其實,前篇我的回覆,就應該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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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成立共同正犯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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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行為,"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甲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第二次行為,"甲丙聽信後",具犯意聯絡,"於是甲又為下毒行為",假設決議由甲為行為分擔,
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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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1-01-28 18:19 發表的 :
又既然『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即事實認定不明;
是否應依罪疑為輕認定???
sierfa 所言極是,依
sierfa 見解可能應該修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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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行為,"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
第二次行為,"甲丙聽信後,於是甲又為下毒行為",因為題意不明是否在決議範圍,
依罪疑為輕,甲為殺人既遂罪之正犯,丙為殺人既遂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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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到這,不知道有沒有發現問題
我再重新寫一次答案,就可知道我在說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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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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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殺乙之故意,兩次下毒行為乃時空密接的一行為,具累積的因果關係,侵害乙生命法益
是以,甲成立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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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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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丙共同殺乙故意",有犯意聯絡,"由丙為下毒行為",具行為分擔,
依犯罪支配理論,成立共同正犯
另後,"甲丙聽信後,於是甲又為下毒行為",此時雖僅甲為之,
然而,仍於甲丙殺乙之犯意聯絡範圍內,亦無共犯脫離或中斷或中止行為
是以,共同正犯之甲殺人既遂,丙亦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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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上,甲丙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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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拙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