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 酒驾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52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级别:
路人甲
x1
x5
分享:
▼
x
0
[讨论] 刑法 酒驾问题
甲酒驾撞车撞断一根路灯后,离开现场跑回家里带母亲乙来顶罪
甲是否犯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5 11:58 |
lancesan
级别: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
甲:醉态驾驶
乙:顶替罪
其他都没有
肇逃要致人死伤、毁损不罚过失、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要该公务员无查证义务
甲乙没有竞合的问题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5 15:33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x
0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5 12:21 |
鸡腿
级别:
路人甲
x1
x5
分享:
▲
▼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要该公务员无查证义务
这句话不太清楚,可以解释一下吗?
我看新闻说,乙是犯了伪造文书罪@@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6 11:59 |
lancesan
级别:
小人物
x0
x56
分享:
▲
214的成立要件,该公务员必须是你讲什么他就写什么,不用查证。举个有名的例子:假迁户口(选举时的幽灵人口),因户籍法有规定户政人员必须去查证真实性,所以报幽灵人口不符合214要件。
警察一定有查证人犯义务,这应该可以理解。
不过如果是在「警询笔录」时假报自己为犯罪人,那又是另一种讲法了。这有点复杂,简单的来说,笔录就是记录「受询人说了什么」,乙说「我干的」,笔录上写的也是「乙说他干的」,那根本没有登载不实的问题。笔录上绝对不会写犯人是谁,又不是判决书
第二点不懂...就算了,第一点比较重要。
另,记者写的,听听就好。警察讲的?不太重要。警察只是需要一个理由把人送到检察官那边,记者的法律水准则是有目共睹(也不能怪他们就是)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6-26 18:02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57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