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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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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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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今年一般警察 刑法概要
不知從何下手阿

題目

三.甲女之夫與公司同事乙女有染,甲?圖報復,唆使垂涎乙已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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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0 16:45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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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為著手實行犯罪之人,先從丙之刑責論之.

一.丙
1.225乘機性交罪
甲雖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為未違其意願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又如認灌醉係強迫的手段所為,乙在醉酒前卻未為拒絕,逃離,表示不願意等足以構成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行為,故221不該當,而係乘乙醉酒而為225,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

2.315-1 2款 妨害秘密罪
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之隱私部位,無阻卻事由,成立!

二.甲
教唆225,無阻卻事由,成立!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7-31 20:12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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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再加一條306,侵入住居罪.
其與225,315-1 2款 侵害法益不同,犯意互殊,應論以數罪併罰.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7-31 20:37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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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之罪責
1.丙對乙灌醉後性交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221

構成要件(其實不用寫出來,為了給你看用)

--(1)客觀上,丙將乙灌醉之行為,已造成乙無法抗拒之情況,而後為性交行為,
應屬強制性交;主觀上,丙對強制性交之事實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具有強制性交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罪責(這裡沒考點一語帶過)
--(2)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違法並有責。成立強制性交罪。


2.丙對乙拍裸照行為,成立妨害祕密罪315

構成要件(其實不用寫出來,為了給你看用)
--(1)客觀上,丙未經乙同意,拍攝乙全露的照片;主觀上,丙對拍露照之事實有認
識並決意為之,具有妨害祕密之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罪責(這裡沒考點一語帶過)
--(2)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違法並有責。成立強制性交罪。

3.競合
丙二罪為數行為侵害不同法益,依50條數罪併罰之。

二、甲教唆丙性侵之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教唆犯221+29
構成要件(其實不用寫出來,為了給你看用)
--(1)客觀上,甲對丙之教唆行為,使丙產生強制性交之犯意,而丙已實現強制性交之不法業如上述
,已存有一個可供從屬的故意不法主行為;主觀上,甲亦有教唆強制性交故意與強制性交既遂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罪責(這裡沒考點一語帶過)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違法並有責。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教唆犯。

惟丙對乙拍下的全露的照片屬共犯逾越,甲對此部份,不庸負責。


PS...不是成立225= =(灌酒也是強制行為,重點在於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是否行為人所致)
306未必會成立。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1 21:35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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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有拒絕被灌酒嗎?(還是題意不明?)

所謂違反其意願,必其行為有致人明確表示拒絕,不願意,呼救,喊叫,或有試圖逃跑等作為.

也正因如此,之前轟動一時的三歲女童才會被認為無法證明其意願有違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7-31 22:00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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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222!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7-31 22:47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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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Q大是指222條1項3款這個利用障礙強制性交嗎?小的一開始直覺是這款加重事由。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8-01 09:38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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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是221的加重事由,因此前提是221要該當.
在實務上,男男女女去喝酒,酒後被性侵,去告221會成立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8-01 09:44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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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7年第5次刑決議,違法意願什麼都可以(但是很爛不想採!)
二雖看不出來想客觀有用物理的力量,但誰說一定要有物理力量!
三222中藥劑解釋泛指一切使人心神喪之失物。
四225與221的差異在於精神喪失,以是否為行為人成造成。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1 10:03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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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題目是在酒中下藥,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約而強迫灌酒,比較符合221.
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飲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範的情況下,仍以225為宜.

題目寫的是要丙對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問,

主觀上丙也不具備強制的意圖,而係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況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認此等行為為強制行為,那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繩.

客觀上,成年女子與人酒後發生關係,亦難認其為被強制下之所為.

題目中的"灌酒"是一個誘導,寫221應該就掉入陷阱了.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8-01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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