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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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为着手实行犯罪之人,先从丙之刑责论之.
一.丙 1.225乘机性交罪 甲虽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为未违其意愿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义,221之态样不包含将人灌醉,又如认灌醉系强迫的手段所为,乙在醉酒前却未为拒绝,逃离,表示不愿意等足以构成所谓违反其意愿之行为,故221不该当,而系乘乙醉酒而为225,无阻却违法与罪责,成立!
2.315-1 2款 妨害秘密罪 以照相窃录他人身体之隐私部位,无阻却事由,成立!
二.甲 教唆225,无阻却事由,成立!
[ 此文章被jd20112在2011-08-01 11:1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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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7-31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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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题目是在酒中下药,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约而强迫灌酒,比较符合221. 在罪疑唯轻的原则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饮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范的情况下,仍以225为宜.
题目写的是要丙对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问,
主观上丙也不具备强制的意图,而系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况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认此等行为为强制行为,那么每天流连于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绳.
客观上,成年女子与人酒后发生关系,亦难认其为被强制下之所为.
题目中的"灌酒"是一个诱导,写221应该就掉入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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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8-01 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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