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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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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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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甲不知道A为台湾狝猴而误杀
案例是这样的

甲捕杀一只台湾狝猴A,被警方查获,移送法办

但甲辩称不知有《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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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1-11-02 17:2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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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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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台湾狝猴是保育类动物
2.不知它是台湾狝猴
这是二回事,处理的结果不同

第1种情形才属刑法第16条的违法性错误
如果是第2种,就变成构成要件事实错误了,会阻却故意的

ps.台湾的普通猴子不就是台湾狝猴吗???????
  普通猴子到底是什么猴子................... 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03 11:01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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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辩称不知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之处罚规定
甲说:构成要件错误,行为人必须认识其所猎杀的为保育类动物,才足当之
乙说:禁止错误,行为人的故意只须认识到所猎杀的客体是台湾狝猴即足,而不知有处罚规定为欠缺不法意识,成立禁止错误

2.辩称不知猎捕者为台湾狝猴,误以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类动物)
属于不等价客体错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4 09:48 |
varuk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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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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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指教

第十二条(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

依题旨,行为人为故意。




第十六条(法律之不知与减刑)   
除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
客观上,有良知理性小心谨慎的第三人,应能注意,而非不能注意。




因此,本题的状况一
如依不知有法律的状况
应该属于直接禁止错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合法的行为
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惟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
本题二之状况
则属于客体错误
行为人主观上以为台湾弥猴为普通猴子,与客观上所侵害之客体不一致
又,此一客体错误,应为不等价客体错误
不等价客体错误阻却故意,视情形成立过失
(依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过失之处罚,以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
然后的问题是,如果同时辩称的话,应该是以状况一先成立吧XD
这比较接近刑诉的讨论范围了QQ




附带一题,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其故意。
再ps,这两项刑法好像都不罚....?
只能看特别刑法啰?


如果有错误烦请各位指教。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11-04 11:31 |
yi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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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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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我觉得这个题目可能是跟空白刑法有关吧!

若是不知道这个法应该是属于误认法律,
那么是可能成立不法,
而罪责可能会因为误认法律有受影响吧!

若不知这是台湾狝猴,
应该是属于误认事实吧,
那么构成要件应该就不会通过了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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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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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ingShan 于 2011-11-02 17:2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案例是这样的

甲捕杀一只台湾狝猴A,被警方查获,移送法办

但甲辩称不知有《野生动物保育法》第41条之处罚规定,又辩称不知猎捕者为台湾狝猴,而误以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类动物)

试问甲该如何论处?谢谢!

这是书上的题目,余意认为依刑法第16条可减轻其刑
个人看法:
这是一题题目,不是两题,所以一下构成要件错误或违法性错误,一下又不知而阻却故意或不等价错误而论过失,都有点问题。(个人意见)

不法是客观而论------>甲捕杀A虽称不知相关法规,但以理智谨慎之第三人而言,对于野生动物之捕杀,应可知其行为违法,虽不知相关法规,亦不得不知论处,无碍于其故意之责。

罪责是主观而论----->甲辩称不知猎捕者为台湾狝猴,而误以为A是普通的猴子(非保育类动物),就如同楼主所说,可依刑法第16条减轻其刑。

以上不知对错.....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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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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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怎么说捏!

不知道事狝猴,一般而言学说上:他可能是无故意过失或是过失;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东西以实务上来说,只要有行为就好了!

如果以本来来说,行为人有T错误与S错误两种,学理(或考试)来说当然用T比较好!
不过比较麻烦的是『普通猴子』跟『狝猴』一个会罚一个不会罚,那他是等价客体错误还是不等假客体替错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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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
基本上用法规来看是不是保育类动物是没错,但猴子跟狝猴,都是统称死猴子,因法规而判为不等价客体??是不是有点过份~~
我是人,立委诸公也是人,但立委是国家民选之最高民意代表具有宪法赋予之高尚法制地位,所以骂我跟骂诸公也是不等价客体??

构成要件错误,阻却故意论过失,但过失杀保育类动物有罚吗??????不好意思~我不知道有没有罚。
如果是过失杀一般猴子.......是不罚的喔!!!
学说也不能只独善其身的见解,要与社会现时潮流并行融合。毕竟也是一门社会学学科~~

附此条文
第十一条(本总则对于其他刑罚法规之适用)   
本法总则于其他法律有刑罚或保安处分之规定者,亦适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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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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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5 12: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怎么说捏!

不知道事狝猴,一般而言学说上:他可能是无故意过失或是过失;但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东西以实务上来说,只要有行为就好了!

如果以本来来说,行为人有T错误与S错误两种,学理(或考试)来说当然用T比较好!
不过比较麻烦的是『普通猴子』跟『狝猴』一个会罚一个不会罚,那他是等价客体错误还是不等假客体替错误!?



从猴子的角度来看,『普通猴子』跟『狝猴』当然是等价的
但是从人的角度来看,就不ㄧ定了....................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6 15:42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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狝猴作为类人形国宝畜生,此乃受法律保护之利益,为法益也(逃)

--
想到我在柴山研究所时期受狝猴骚扰四年,半夜还有猴子闻到泡面香味跑来敲研究室的窗户吓屎伦,就很想说:杀得好!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6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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