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69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ay043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考情资讯]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
壹、 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新制  
 
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诉讼三级二审新制
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诉讼程序及交通裁决等事件
 
配合司法院规划将行政诉讼由现行二级二审改为三级二审,于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诉讼程序及交通裁决等事件,立法院于11月1日及4日分别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施行法、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等7项法律修正案。上开新修正之法案,以及今(100)年5月25日总统公布之行政诉讼法增订241条之1(通常诉讼程序事件上诉审强制代理)等规定,均预计于明(101)年9月施行。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89年大幅修正施行,改采二级二审制,并增加确认诉讼、课予义务诉讼、一般给付诉讼及维护公益诉讼等类型,使民众权益更有保障。惟改制以来,办理第一审行政诉讼之法院仅有台北、台中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3所,民众就审或寻求诉讼辅导并不便利,尤其花东地区及外岛居民,提起行政诉讼,更须舟车劳顿。此外,具有公法性质之争议事件,例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交通裁决救济事件,囿于行政法院人力不足,仍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准用刑事诉讼程序审理,致迭受外界批评。
为便利民众诉讼,并使公法争议事件能回归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审判,使实务与学理归于一致,司法院经审慎评估后,规划将行政诉讼改制为三级二审,于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强制执行等事件,并将不服交通裁决之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
司法院及行政院于99年9月起,分别将行政诉讼法相关修正案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案送请立法院审议,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交通委员会于今(100)年3、4月间审查完竣,并于5月、6月及10月间分别召开多次朝野党团协商,终于在10月19日及25日2次协商达成共识,于11月1日及4日分别完成三读修法程序。
 
壹、制度简介
 
一、行政诉讼新制
(一)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
1.完备行政救济制度
人民权利受到侵害,必须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作为后盾,予以救济。为便利民众诉讼,就近使用法院,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在现有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外,于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亦为行政诉讼法所称之行政法院。
2.各级行政法院审理范围
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审、交通裁决事件之第一审、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审理通常程序事件之第一审、简易程序与交通裁决之上诉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审理通常程序之上诉及抗告事件外,于有统一法律见解必要时,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简易程序及交通裁决之上诉或抗告事件。
3.配套修正相关组织法规
修正法院组织法,明定地方法院增设行政诉讼庭,并增置行政诉讼庭长;地方法院法官之年度司法事务分配,在民事及刑事诉讼外,增列行政诉讼。此外,配合本次修法设置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程序事件之第一审,删除行政法院组织法有关高等行政法院就简易程序行独任制之规定,并修正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事件范围。 
(二)简易诉讼程序事件
在简易诉讼程序事件部分,改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二审管辖法院,并定位为法律审。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终审衍生裁判见解不一之问题,如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认为其见解与其他法院见解不一致,有统一法律见解之必要者,应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又考量言词辩论为诉讼权行使、正当程序之重要内涵,本次修法删除现行简易诉讼程序得不经言词辩论之规定,换言之,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仍以经言词辩论为原则。此外,本次修法放宽上诉、抗告要件,由现行许可上诉、抗告制(许可,以诉讼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见解具有原则性为限),改为以原裁判违背法令为由,即得上诉、抗告。
(三)交通裁决事件
1.审理得不经言词辩论,创设「重新审查」制度
交通裁决事件采二审终结,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并准用前述简易诉讼程序相关规定,高等行政法院为法律审,亦得为统一见解之故而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交通裁决事件因质轻量多,如事证已臻明确,其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再者,本次修法创设「重新审查」制度,被告机关于收受起诉状缮本后,应重新审查,如审查结果认原裁决违法或不当,即应自行撤销或变更原裁决并陈报法院。如不依原告请求处置者,须附具重新审查纪录及原处分卷,提出答辩状于法院。被告机关已完全依原告请求处置者,视为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应依职权退还裁判费。
为使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于审理交通裁决事件,命被告机关重新审查时,能有统一之审查标准,司法院已研拟完成「重新审理纪录表」初稿,将于近期与交通部及内政部警政署等机关开会研商,以利未来实务运作。
2.管辖及裁判费之特别规定
为方便民众起诉,在管辖部分,本次修法特别规定受罚人除可向裁决机关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外,亦可向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起诉。在裁判费部分,考量交通裁决事件相较于其他行政诉讼事件,其裁罚金额较低,爰规定交通裁决事件之起诉裁判费,按件征收新台币300元。 
(四)声请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
明定保全证据之声请,在起诉前,向受讯问人住居地或证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之;于起诉后遇有急迫情形时,亦同。在保全程序部分,假扣押之声请,由管辖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假处分之声请,如遇急迫情形时,得例外由请求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至于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部分,则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办理;行政诉讼庭得嘱托民事执行处或行政机关代为执行。
 
二、行政诉讼法施行法规范已系属案件之管辖及新旧法之适用
(一)通常诉讼程序事件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于新法施行后,尚未终结者,其上诉,适用新增第241条之1有关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强制代理之规定;已终结者,其上诉则适用旧法。
(二)简易诉讼程序事件
1.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于新法施行后,尚未终结者,高等行政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依新法审理;其上诉或抗告,适用新法规定。已终结者,其上诉、抗告,适用旧法规定。
2.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最高行政法院,于新法施行后尚未终结者之简易诉讼程序上诉或抗告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旧法裁判之。
(三)交通裁决事件
1.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之事件,于新法施行后尚未终结者,由原法官依旧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审理。对于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依上开规定所为裁定之抗告,以及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地方法院已审理终结事件之抗告,由高等法院依旧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审理。
2.受处分人于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声明异议书状于原处分机关者,经原处分机关于新法施行后2个月内送交该管地方法院,视为于新法施行前已系属各该法院,适用旧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3.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法院之抗告事件,于新法施行后尚未终结者,由高等法院依依旧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审理。
 
三、智慧财产行政诉讼无简易诉讼程序之适用
考量智慧财产行政诉讼涉及智慧财产专业,其第一审不宜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爰于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增订行政诉讼法有关简易诉讼程序之规定,于智慧财产之行政诉讼不适用之;并删除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有关智慧财产法院办理智慧财产行政诉讼之简易程序事件,以法官1人独任行之之规定。
 
四、提升审理税务事件专业,高等行政法院配置司法事务官
由于国际贸易发达,科技发展多元瞬变,金融商品推陈出新,衍生金融税务争议不断,引进具备财经、税务或会计专长之人员,协助法官于审理税务事件时,发现真实,促进效率,提升裁判品质,实属必要。本次修法爰于行政法院组织法增订高等行政法院得配置具有财经、税务或会计专长之司法事务官,辅助法官办案。
 
贰、建置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相关配套措施
一、专业法庭、专业法官
(一)各地方法院均应设置行政诉讼庭,法官以事务分配方式产生
依司法院之规划,各地方法院均应设置行政诉讼庭,由专人办理行政诉讼事务,不得由刑事庭或民事庭法官兼办。至于行政诉讼事务较少之法院,为避免有指定法官办案之虞,建议行政诉讼庭之法官至少仍应有2名,惟考量各法院法官人力及办案负担之公平,得由法官会议决议行政诉讼庭法官兼办其他民、刑事事务。至于行政诉讼庭之法官人选部分,则由各地方法院以「事务分配」之方式自行决定。
(二)落实专业审理,取得行政诉讼法官证明书之法官,于事务分配时优先办理行政诉讼事务
因应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司法院已于99年6月25日订颁「行政诉讼法官证明书核发要点」,创设核发「行政诉讼法官证明书」制度。为落实专业审理,司法院规划使具有行政法学专业及热忱之法官,得以取得证明书,并于「事务分配」时优先办理行政诉讼事务,以符合法官专业之要求。司法院已于今(100)年7月核发第一批行政诉讼法官证明书,共有77位法官取得。第二批核发作业预计于101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受理申请。
 
二、研修子法规并修订法官办案参考手册及审判业务例稿
因应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司法院于99年12月起筹组「行政诉讼办案参考资料研修小组」,由最高行政法院蔡院长进田担任召集人,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法官与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财产法院院长、庭长及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厅长担任委员,研议配合行政诉讼法修正之相关子法规,并检讨修正「法官办理行政诉讼事件参考手册」、法官裁定例稿及书记官办理行政诉讼业务所需之例稿。
在子法规部分,目前已研议完成行政诉讼裁判费以外必要费用征收办法、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办理行政诉讼事件应行注意事项及书记官办理行政诉讼征收诉讼费用作业应行注意事项等法规。所有研议完成之子法规,将配合101年9月行政诉讼新制施行,同时修正发布或下达。
在法院办案参考资料部分,业已配合本次行政诉讼改制,增修现行「法官办理行政诉讼事件参考手册」,并完成「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例稿」(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第一审、简易诉讼程序事件第二审及交通裁决事件第二审部分)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裁定例稿」(简易程序事件第一审及交通裁决事件第一审部分)之修订。此外,为建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审判资讯系统需求,司法院亦已完成地方法院书记官办理行政诉讼业务所需之纪录、审查、执行业务例稿及笔录例稿,并已完成各进行事项之建置。
 
三、法官及行政人员培训
(一)地方法院部分
在法官培训部分,为加强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法官之实务训练,司法院计画于101年7、8月间,为各地方法院依「事务分配」决定办理行政诉讼事务之法官举办培训课程,除安排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事件及交通裁决事件书类课程外,并将安排法官实际至高等行政法院观摩实习。
在行政人员部分,为使各地方法院书记官及负责诉讼辅导业务等同仁,亦能熟悉行政诉讼新制,司法院规划于101年3月起,分4梯次为地方法院同仁举办「行政诉讼实务研习(行政人员班)」;并于101年7月,针对司法事务官及法官助理人员,分2梯次举办「行政诉讼实务研习(地方法院司法事务官、法官助理班)」。
(二)高等行政法院部分
考量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后,未来高等行政法院将受理简易诉讼程序及交通裁决之上诉及抗告事件。为利最高行政法院与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实务经验交流及办案心得传承,司法院已规划由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或法官讲授相关课程。在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人员培训部分,已预计于101年3月举办2梯次「行政诉讼实务研习会(高等行政法院行政人员班)」。
 
四、新制宣导
因应行政诉讼制度改采三级二审之重大变革,为使社会各界了解新制,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刻正积极整理新制内容及条文对照表,编印问答手册、宣导摺页、动画光碟及民众使用之书状范例等,并规划于明年上半年举办新制说明会,以利各界周知。
 
五、地方法院法庭整建及相关系统建置
配合行政诉讼新制于明年9月上路,各地方法院已陆续规划办理法庭及办公厅舍整建。在审判系统(如法官裁定例稿及书记官例稿等)及统计系统(如新设事件之案由、字别及公务报表)部分,预计均将于明年7月前完成开发建置及人员培训。
 
贰、 为何要改采三级二审,设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一、 便利民众诉讼     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只设在台北、台中及高雄3个地区,其他距离法院所在地比较远的民众,想要提起行政诉讼,其实并不便利。尤其是外岛、花东地区的民众要和政府打官司,实在不方便,成本太高了!司法改革应贴近民众、倾听民众的声音、了解民众的需求,所以要在各地方法院设立行政诉讼庭,让民众可以就近向被告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行政诉讼。
 
二、 民众可就近获得谘询服务
  因目前仅3所高等行政法院设置之诉讼辅导科,受理行政诉讼之谘询,对民众而言并不便利。各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后,各地方法院的诉讼辅导科亦会增加行政诉讼的诉讼辅导谘询业务,民众即可就近谘询利用,更能明了及保障自身的公法上权利。
 
三、 保障民众诉讼权益     言词辩论及直接审理,是正确且有效率裁判的要件之一,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审理通常诉讼程序事件,以经言词辩论为原则,惟审理简易诉讼程序事件时,其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系因考量目前高等行政法院仅有3所,民众诉讼不便。未来各地方法院均设置行政诉讼庭,则诉讼不便的问题已不存在,故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将改为须经言词辩论,以妥适保障民众的诉讼权益。  
 
参、 行政诉讼法修正重点   一、 何谓行政诉讼「三级二审新制」    
所谓「三级」,系指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设立后,行政法院将有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三级,负责审理行政诉讼事件。所谓「二审」,系指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交通裁决事件之第一审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其第二审原则由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并为终审法院;又通常诉讼程序事件第一审系由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其第二审则由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并为终审法院。

◎ 交通裁决事件:
系指不服裁决所(监理所)作成之裁决,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之事件。
 
◎ 简易诉讼程序事件:
系指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40万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机关所为告诫、警告、记点、记次或其他相类之轻微处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诉讼之事件。
◎ 通常诉讼程序事件:
系指交通裁决事件及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争议,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之事件。
 
 
-----------------------------------------------------------------------------------------------------------------------------------------
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现行行政诉讼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改采二级二审制度,成立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及改制原行政法院为最高行政法院。惟掌理行政诉讼第一审之法院仅有三所,对于民众诉讼并不便利;又具有公法性质之争议事件,例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决救济事件,过去因考量行政法院仅有一所,难以负荷此类数量庞大之公法事件,以致四十多年来均由普通法院审理。而今,行政诉讼既已改制施行十年,为解决诉讼不便之问题及使公法事件陆续回归行政诉讼审判,拟将行政诉讼改为三级二审,在各地方法院设置行政诉讼庭,除将行政诉讼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之第一审及相关保全证据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强制执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受理外,并将现行由普通法院审理之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裁决救济事件,改依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配合制度之变革,爰拟具「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因应改制为三级二审,明定办理行政诉讼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亦为本法所称之行政法院。(修正条文第三条之一)
二、将原条文「高等行政法院」酌为文字修正或删除者。(修正条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编编名、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条)
三、修正简易诉讼程序相关规定
(一)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修正第二编第二章章名、条文第二百二十九条)
(二)增加因诉之变更、追加或提起反诉,致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逾新台币四十万元者,其辩论及裁判改依通常诉讼程序之规定,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并应裁定移送管辖之高等行政法院。(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条)
(三)删除简易诉讼程序之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三条)
(四)简易诉讼程序事件第一审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裁判,不服裁判者,得上诉或抗告于管辖之高等行政法院,并将上诉或抗告要件,放宽为以原裁判违背法令为理由即可。简易诉讼程序事件采二审终结,对于第二审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
(五)为避免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因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终审,而衍生裁判见解不统一之问题,爰规定高等行政法院认有确保裁判见解统一之必要者,应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并规定前述移送裁定,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设若最高行政法院认移送之诉讼事件并未涉及裁判见解统一之必要者,应以裁定发回。受发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将诉讼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以免案件来回摆荡,影响当事人诉讼权益。(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
(六)对于简易诉讼程序裁判之上诉或抗告,理由状内应记载之事项。(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七)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事件,第一审误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并为判决,其上诉审应适用何种程序裁判之规定。简易诉讼程序之上诉,除第二百四十一条之ㄧ规定外,准用第三编规定。抗告、再审及重新审理,分别准用第四编至第六编规定。(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二)
(八)因简易诉讼程序上诉要件改为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故删除简易诉讼程序上诉应表明诉讼事件所涉及之原则性法律见解及未表明上开理由者,如何处理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六条)
(九)删除简易诉讼程序事件,得以言词抗告之规定。(修正第二百六十九条)
四、增订第二编第三章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
(一)交通裁决事件之范围及合并提起非交通裁决事件之处置。(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
(二)交通裁决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违规行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二)
(三)交通裁决事件起诉,系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迳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之及撤销诉讼起诉期间之限制。(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三)
(四)交通裁决事件,被告收受起诉状缮本后应重新审查并为一定之处置。(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四)
(五)交通裁决事件各项裁判费之征收标准及依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四第三项视为撤回起诉者,法院应依职权退还裁判费。(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五)
(六)因诉之变更、追加,致诉之全部或一部不属于交通裁决事件范围者,法院应改依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其应改依通常诉讼程序审理者,并应裁定移送管辖之高等行政法院。(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六)
(七)交通裁决事件之裁判,得不经言词辩论为之。(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七)
(八)行政法院为诉讼费用之裁判时,应确定其费用额。(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八)
(九)交通裁决事件,除本章(第二编第三章)别有规定外,准用简易诉讼程序之规定。其上诉,准用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二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八规定。抗告、再审及重新审理,分别准用第四编至第六编规定。(修正条文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九)
五、配合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之设置,将部分与审判相关事务划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处理
(一)行政法院得向送达地之地方法院为送达之嘱托。(修正条文第六十三条)
(二)保全证据之声请,在起诉前,系向受讯问人住居地或证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之;遇有急迫情形,于起诉后亦得向受讯问人住居地或证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之。(修正条文第一百七十五条)
(三)假扣押声请,由管辖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且明定前述管辖本案之行政法院,系指诉讼已系属或应系属之第一审法院。(修正条文第二百九十四条)
(四)假处分声请,遇急迫情形,得由请求标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管辖。(修正条文第三百条)
(五)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为之。(修正条文第三百零五条及第三百零六条)
(六)债务人异议之诉,依其执行名义系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或通常诉讼程序,分别由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修正条文第三百零七条)
六、其他修正
(一)修正指定管辖由直接上级行政法院为之。(修正条文第十六条)
(二)为促进审判程序进行,关于辅佐人之许可、许可之撤销及命到场改由审判长为之,并增设辅佐人人数不得逾二人之限制。(修正条文第五十五条)
(三)配合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公布修正删除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而删除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修正条文第七十六条)
(四)交通裁决事件裁判费,第二编第三章别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修正条文第九十八条之七)
(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修正第二编第一章章名、条文第一百零四条之一)
(六)因增设除外规定而修正者。(修正条文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百三十八条)
(七)增列课予义务诉讼误列被告机关,亦属得命补正事项。(修正条文第一百零七条)
(八)行政法院认为诉之撤回有碍公益之维护者,应以裁定不予准许,以期明确。(修正条文第一百十四条)
(九)适用通常诉讼程序之事件,因诉之变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诉之全部属于简易诉讼程序或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之范围者,高等行政法院应以裁定移送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修正条文第一百十四条之一)
(十)修改准备书状规定。(修正条文第一百二十条)
(十一)配合行政法院组织法修正,高等行政法院置具有财经、税务或会计专业之司法事务官,明定司法事务官所得参与之诉讼程序及其回避之规定。(修正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十二)提高对证人及第三人之罚锾金额。(修正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三)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对于适用法律确信有抵触宪法之疑义时,得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并应以裁定停止诉讼程序。(修正条文第一百七十八条之一及删除第二百五十二条)
(十四)当事人合意停止或视为合意停止诉讼程序,于公益之维护有碍者,法院应于两造陈明后,于一个月内裁定续行诉讼,以免延滞。(修正条文第一百八十三条及第一百八十五条)
(十五)关于裁定原本交付期间,增加准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修正条文第二百十七条)
(十六)增订应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或交通裁决诉讼程序之事件,因高等行政法院误用较为严格之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判决,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此为由废弃原判决,而应适用简易诉讼或交通裁决事件上诉审程序之规定,以免增加当事人及法院不必要之劳费。(修正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之一)
(十七)因本次修法后行政诉讼改为三级二审制,爰修正抗告,系由直接上级行政法院裁定。且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为抗告。(修正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
(十八)修正对于审级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为之判决提起再审之诉者,专属上级行政法院合并管辖。(修正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九)将现行法条文用语不当及有疑义者修正厘清。(修正条文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八条及第二百九十九条)

[此文章售价 0 雅币已有 60 人购买]
若发现会员采用欺骗的方法获取财富,请立刻举报,我们会对会员处以2-N倍的罚金,严重者封掉ID!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6 22:56 |
dom2000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分享资讯 表情


dom20006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7 23:41 |
就是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6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分享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00:24 |
deepilmar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实用的资料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8 17:18 |
小强的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8 鲜花 x30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版大提供最新修法资讯


成功要诀:锁定目标 确立方位 用心经营 致力发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1 15:45 |
dtb02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受用,感激不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1:57 |
kakahh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参考看看
谢谢您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4:29 |
娜塔莉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你~~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0 13:33 |
lolee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太棒了!!考试最怕修法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14 22:39 |
a8686487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分享 表情



人生之路漫长又遥远,兴趣固然重要,
但是也要有固定安定的职业才能支撑兴趣。

再痛苦,也要把书上的东西啃下去,每天和书约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1 07:5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0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