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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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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幽灵抗辩与伪证罪、不自证己罪之关系
刑诉181提到: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有前条第一项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得拒绝证言。

那么,请各位先进指导,关于以下状况,是否有本条之适用:

甲窃走乙之机车,检察官以关系人身分传唤到案,甲提出不存在之A某进行幽灵抗辩,并对前述之抗辩为证人之具结。

请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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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12 10:37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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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太吊诡了~~~

1.要先有犯罪嫌疑事实(先有犯罪嫌疑人),才会有「证人」这个证据方法,假如甲在犯罪嫌疑事实未确立前以「关系人」接受询问,这表示嫌疑事实并不明(没有程序标的),那为何会先让他具结?当下根本就还没有「待证事实」阿,可能的情况是A确立之后,再让甲成为证人予以指证,可是A是幽灵,那代表甲根本就没有当证人的机会~~。

2.假如已先有一个嫌疑人丙存在,那甲在关系人身分时讲了「A才是窃嫌」,那这跟丙也无关阿,不可能让他具结证明丙的部份吧,此时还是会回归上面1的流程,甲依旧没有当证人的机会~~。

小弟实在无法想像这种情形会发生~~~~~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12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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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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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12 10:37 发表的 幽灵抗辩与伪证罪、不自证己罪之关系: 到引言文
刑诉181提到: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有前条第一项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得拒绝证言。

那么,请各位先进指导,关于以下状况,是否有本条之适用:

甲窃走乙之机车,检察官以关系人身分传唤到案,甲提出不存在之A某进行幽灵抗辩,并对前述之抗辩为证人之具结。

请教各位先进,关于前述某甲之幽灵抗辩,是否该当刑法168之伪证罪?小的认为是属该当,不过另外有前辈则认为说,不自证己罪原则本身的重要内涵即是「无期待可能性」,亦即没有办法期待犯罪人可以乖乖的说实话(人性阿),所以应不该当伪证罪。

答:
1.案例事实当然有181之适用 (且若有181之情形者,应告知得拒绝证言。)
2.是否该当伪证罪?? 当然是没有,不自证己罪 无期待可能性。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12 10:37 发表的 幽灵抗辩与伪证罪、不自证己罪之关系: 到引言文
可是小的认为之所以该当,乃是针对前述某甲窃车案,某甲可以针对本案拒绝证言,不代表说可以乱讲话,就算是幽灵抗辩可是也是侵害国家司法权之运作(国家法益),因此应属该当。可是,后来又想到一个好玩的诡异之处:如果本案某甲没有进行幽灵抗辩,而直接就主张刑诉181,那是不是就是其窃车案直接等于是蹦康了?

答:
首先,你认为甲乱说,而造成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受损应该该当是吗?? 这表示你忘记一句成语,"言多必失"。甲所作之虚委陈述且具结,反而易使司法机关调查事实真相更加容易。简单说就是容易厘清待证事实。而去查证甲所言真假~~~
你认为甲若不作虚委陈述,而主张拒绝证言权,会窗帮而显示自己有罪?? 拒绝证言权并非只有犯罪者所有(犯罪者应是不自证己罪),一般身分或利害关系证人也可以主张。而刑诉非只因保持缄默或拒绝证严或不自证己罪而就认其犯罪事实确定,无庸调查其他证据。程序法跟实体法不一样,实体法会我们都会知道其原因结果,程序法就是要将所有待证事实厘清,你忘了三面关系,忘了要审判庭必须对犯罪事实毫无怀疑之确信,使得为据为有罪判决之依据。
简单低说~~就是不会拒绝证言就被发现真实犯罪事实,哪有这么简单~~~ 一般都嘛说不知道~~不清楚~~表情
讲太多~~~露马脚喔~~表情

-------
少打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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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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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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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伪证罪~不如谈诬告罪!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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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可以插花顺道一起问吗
甲乙共同被告中,检察官侦查时,令乙为证人 对甲为虚伪不利陈述 ,审判中 法官审讯甲犯罪部分时 令乙为证人经具结并接受诘问, 乙仍为虚伪不实陈述, 乙是否成立伪证罪?
小的疑问在于,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两人为共同正犯,乙将罪责推给甲, 若这样有无成立
甲乙为犯罪共同体, 乙为卸责,而将整件犯罪行为诬指甲所为,若将其理解乙系为己脱罪 而无自证己罪而无期待可能性,而解为无罪..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责?
若有罪,,又该做何论述,请诸位前辈指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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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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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12 20:2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与其说伪证罪~不如谈诬告罪! 表情

叔叔你有练过喔!!

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12 10:3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窃走乙之机车,检察官以关系人身分传唤到案,甲提出不存在之A某进行幽灵抗辩,并对前述之抗辩为证人之具结。

你要诬告一个不存在的A,你~~~眼花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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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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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12-12 22: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可以插花顺道一起问吗
甲乙共同被告中,检察官侦查时,令乙为证人 对甲为虚伪不利陈述 ,审判中 法官审讯甲犯罪部分时 令乙为证人经具结并接受诘问, 乙仍为虚伪不实陈述, 乙是否成立伪证罪?
小的疑问在于,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两人为共同正犯,乙将罪责推给甲, 若这样有无成立
甲乙为犯罪共同体, 乙为卸责,而将整件犯罪行为诬指甲所为,若将其理解乙系为己脱罪 而无自证己罪而无期待可能性,而解为无罪..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责?
若有罪,,又该做何论述,请诸位前辈指导

一除非乙有181的情形可以免除应具结的身分而不构成伪证。
二有事实证明乙陷害甲就OK!
三这还可能会构成伪证或诬告!

伪证的部份,可以从『他人刑事被告证据』的他人(自己就没有);『应具结未与具结』解
释若有181的情形,对于没告知拒绝证言而陈述的部份,就当做具结不合程序=没有具结同效
力!

至于诬告的话,甲乙是犯罪共同体大致上没这问题!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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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hl651029 于 2011-12-12 22: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我可以插花顺道一起问吗
甲乙共同被告中,检察官侦查时,令乙为证人 对甲为虚伪不利陈述 ,审判中 法官审讯甲犯罪部分时 令乙为证人经具结并接受诘问, 乙仍为虚伪不实陈述, 乙是否成立伪证罪?
小的疑问在于,在共同犯罪事件中,甲乙两人为共同正犯,乙将罪责推给甲, 若这样有无成立
甲乙为犯罪共同体, 乙为卸责,而将整件犯罪行为诬指甲所为,若将其理解乙系为己脱罪 而无自证己罪而无期待可能性,而解为无罪..这是否某程度上是加重甲之罪责?
若有罪,,又该做何论述,请诸位前辈指导


乙将罪责推给甲~~一样没"醉"啊~~~乙很清醒,一个人死比两个人死好~~聪明的乙。如果甲配合就是上道~~~表情

不会成立伪证罪,也不会有诬告罪(甲本来就有罪)
基本上如果甲与乙会有这样共识,那是犯案前早就说好,用不着检察官诱导~~
如果两人窃盗跟一人窃盗~~~
你认为甲的罪责会加重吗??不会啊~~~
这实就要找语病突破~~~找出两人是共犯~~~的证据~~
反正乙将罪责通通送给甲,乙也不会有事。
只是乙在暗爽~~~XXX的一群笨蛋。
司法机关就要想有什么证据,证明乙是共犯。
事实上,小偷被抓到的都是很笨的~~~他们只是术业有专攻而已~~~尤其一些毒瘾发作的~~
所以不要想太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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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12 23: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将罪责推给甲~~一样没"醉"啊~~~乙很清醒,一个人死比两个人死好~~聪明的乙。如果甲配合就是上道~~~表情

不会成立伪证罪,也不会有诬告罪(甲本来就有罪)
基本上如果甲与乙会有这样共识,那是犯案前早就说好,用不着检察官诱导~~
如果两人窃盗跟一人窃盗~~~
你认为甲的罪责会加重吗??不会啊~~~
这实就要找语病突破~~~找出两人是共犯~~~的证据~~
反正乙将罪责通通送给甲,乙也不会有事。
只是乙在暗爽~~~XXX的一群笨蛋。
司法机关就要想有什么证据,证明乙是共犯。
事实上,小偷被抓到的都是很笨的~~~他们只是术业有专攻而已~~~尤其一些毒瘾发作的~~
所以不要想太多~~~~~
表情


其实也不一定!因为~刑事法上的被告保有一堆阿萨布鲁的权力!实务见解认为
,这些权力只是保护被告消极的行为,至于那种积极的情形还是会有构成机会!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2 2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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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sommerbrisen:
你问的问题,是针对考试题目、还是你亲友所遭遇的问题而发问呢? 表情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3 0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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