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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42.167.118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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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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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民法142.167.118 不太懂~"~
麻煩各位大大 能用白話一點解釋ˊˋ
1.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非不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這句話不太懂~"~
2. 有時候看到民法上 視為不中斷 是啥意思@@?
3.民法142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4.民法16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5.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若,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
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不太懂~"~
6.民法118條
(1)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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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6 22:19 |
張喵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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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條
ex:
甲把乙的車,在1/5賣給丙,而1/6,乙把車送給甲.
那麼無權利人(甲)就權利標的物(車)為處分後(1/5賣給丙),取得其權利者(1/6乙送車給甲),其處分自始有效(甲賣車給丙有效)。
其他的我也不太懂,再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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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7 1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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