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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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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
d關於刑法第二條從新從輕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保安處分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B)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三號解釋之意旨,行政法令之變更致影響犯罪之構成或刑罰之輕重時,適用從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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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1:0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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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從舊從輕
B釋103是說行政法令之變更致影響犯罪之構成或刑罰之輕重時"不"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C(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法律。係指"實體法"而言。程序法不在
    其內。原呈所舉兩例。在舊刑事訴訟法有效時期。其告訴已不適法
    。或告訴人已經合法撤回告訴。不能因新刑事訴訟法之施行而變更
    。此與適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無關。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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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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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補充~
保安處份有分拘束人身自由與否??
拘束---同樓上大大~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一律採從新原則
釋字第 103 號見解,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處罰之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
,並非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規定之變更,與刑法第二條所謂法律有變更不符,自無該條之
適用。----->即行政法令之變更非屬刑法第二條之法律有變更而不適用從新從輕原則。
不才看法,此解以釋字103號解釋意旨而言是沒問題。若非,則有疑問??


沒人性的出題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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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可能又是考古題

大概是在刑法第2條還沒修正前出的,所以他才會這樣寫"關於刑法第二條從新從輕原則"。

修法後第2條才變成從舊從輕!

而修法以前保安處分完全是從新。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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