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2 23:37 發表的 : 本題出題者觀念有些混亂,並不能掌握同意跟承諾的區別,合先敘明 1.乙得A同意,於不背於善良風俗情況下,切除A左手小指。 本題該是乙得甲之承諾,既然乙已經得到,那就是承諾了! 又不背於善良風俗而處分身體法益(非重大身體法益),本題如認切小指不屬重大身體法益,是可以阻卻違法(得承諾)。 2.3階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採限制法律效果之責任說(即無故意責任之非難),再討論過失,2階直接阻卻故意討論過失! .......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23 00:00 發表的 : 同意指的是不需要行為人認知到同意這件事,比如A有某物的所有權,他發現B要來偷該物,他心裡也願意給B,那就是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此時B拿走該物的行為就不該當320的竊取! 承諾指的是行為人必須要對該承諾認知到,所以才能阻卻違法,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已經知道對方願意他這樣做了,所以才可以阻卻違法(主觀上已經知道有承諾(是阻卻違法事由)所以才不違法),而這2個名詞在刑法是有區別的必要,所以一般出題者是應該正確區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