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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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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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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行政法問題
A因欠稅40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送交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台北行政執行處即通知有關機關已A未完稅為由限制其出境,A不服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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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stephen0817在2012-04-29 19:1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7 23:20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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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多階段處分問題,依最高行91年2319號判例,向最後作成之機關提起行政爭訟,但行政法院將前階段一併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44條命前階段參加訴訟之。

因為這個處分是因為a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依行政執行法17限制出境。
能救濟之方法(可以參考J588)
1.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


大至上是這樣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23:14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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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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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
決議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決議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
、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
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
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旨在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
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
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
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
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
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
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
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
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自不待言。

又如限制住居的處分如由台北行政執行處(現已改為台北分署)做成,小的以為應向法務部訴願。

另外本題出的有點奇怪,因為欠稅實務上幾乎都是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做出限制出境的處分,很少會由執行處做出,因為等到執行時才限制出境,不是大概都說明了應該沒有限制出境的必要跟急迫性了!而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做的處分是限制出境,而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的是限制住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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