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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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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憲法釋字第 331 號 僑居國外立委工作內容?
釋字第 331 號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即係本於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條及第四條增設按政黨比例方式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之規定,旨在使中央民意機關有部分代表,於行使職權時,不為地區民意所侷限,而能體察全國民意之所在,發揮維護國家整體利益之功能;並使政黨在其所得選票總數比例分配之全國不分區當選名額內,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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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14:27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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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人的所知道的記憶中
國籍原則採血統主義為主 出生地主義為輔
國籍法中訂有其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籍,其所生子女就會有中華民國籍
亦或是父或母死亡前時具有中華民國籍,其所生子女亦具有中華民國籍
戶籍為各項行政作為中基礎 , 戶籍法中規定所為之登記有身份登記 出生地登記 遷徙登記 出生登記和分合戶登記 ,其中遷徙登記中(戶籍法16條第4項)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國籍法第10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國籍法第11條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指出 擔任我國公職,必須具備我國國籍,其國籍之喪失或取得 須經內政部許可,其法律程序方為完足而具有完整法律效力....應知 國籍與戶籍為兩項不同 ,大法官解釋文中對於區分我國人民在自由地區設有戶籍與未設戶籍之入出境管理措施有不同, 在法理上 我國並未放棄對大陸地區主權, 所以對岸的人 仍是中華民國人,但在台灣地區並未涉有戶籍,主管行政機關基於許多考量,依據憲法第23法律保留 比例原則 ,仍得限制其入出台灣國境,並未違憲,對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人民,不得限制其返回國境,

樓主大所提問題 我舉各例子(或許誇張不適當) 甲學生讀甲校 ,乙校以學生行為違反校規重大為由開除甲退學處分,這處分有效嗎? 既是政黨民意代表,所以是由政黨賦予其黨員資格並依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取得民意代表資格,既非由人民對其直接行使選舉,自無從罷免其資格,欲對免除民意代表資格,只能形諸民意施加壓力在其所提名的政黨,以使政黨敦促其民意代表注意行為
若不為改善,由其政黨剝奪其黨員資格,既失黨員資格,便無由續為民意代表(這都是紙上談兵)

僑民立委的參選資格,那...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還是台灣人嘛?
遷出國外連續八年,是只有雙重國籍嘛?還是已經拋棄台灣藉?卻還是能參選?
這之前的界線是什麼?
我說 這台灣人 你把它看成是國家還是一各地方名稱(如我是台北人),現在 逐漸有許多人把台灣這詞 認識為是一各國家 , 只有政治人物把這名詞曖昧起來 , 對岸的中國人 ,是把這名詞當成地區名 ,所以 我線推定你所說台灣 是一各國家的意思 , 如果依國籍法規定 , 不在台灣這各區域內設定戶籍是否具備台灣國籍,當然應該是具備(前提是符合國籍法中取得國籍要件),不住在台灣,是否會影響他的國籍權利,應該不會,因為戶籍法中並未有遷居至國外就自動喪失國籍的規定, 如果有這樣規定,等同國家主動剝奪一個人重大生存權利,要知喪失一國國籍,到他國境內,會遭到他國以非法入侵移民,而遭到該國之驅逐出境,有拉國籍方有正當理由續留他國國境(觀光或考察)或自己國境, 我國國籍法並未明文規定 國民不得擁有雙國籍,但有規定歸化之人應先提出放棄他國國籍證明書,始得提出辦理規劃中華民國籍,意味歸化之人不得具有雙重國籍 ,所以如果原先就是具有台灣國籍之外國人(如赴美生子之台灣人),是具備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之資格,樓主問題拋棄台灣籍??我大膽猜定,你所說的應是戶籍,因為一但拋棄國籍,已無正當理由當任中華民國民意代表,國籍法內亦有明規規定,難得的人才是我國所欠缺,我國例外可以請他擔任公職(大學校長 或是非主管公機關之主管職) ,併付說明 ,因見聞短淺,若有缺漏或錯誤 忘請諸位先進 不吝指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8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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