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ifery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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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官随政策进退是指行政机关的政务官(狭义的政务官) 广义的目前似乎称为政务人员,考试院长跟监察院长即属之,至于为何受任期保障,可能是因为要让其行使职权时能独立而不受不当干预。
可以参考公务员基准法草案中的定义。
至于司法院长不是没有任期,原则上他也是有只不过透过他身兼大法官的身分来判断他的任期。
可是政治现实是总统还是想要掌控司法,所以修宪时,还是认为新上任的总统有重新任命司法院院长跟副院长的权力,当然解释上可能以司法院长副院长不但有大法官身分负责解释宪法,还负有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而司法行政工作的成败又与总统统治的成效有一定关系,所以赋予总统一定的人事任命权力,以使总统有权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所以宪法增修条文明定司法院长跟副院长不受任期保障。
问题是难道监察跟考试的成效不会影响到总统施政的成效吗??纵然假设不会直接影响恐怕至少还是会间接影响,那么把司法院长任期跟考试监察院长任期做这样区别是否正当??? 因此恐怕还是有一定空间去争议的吧!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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