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6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已解] 请教有关婚姻撤销、无效?
1. 依民法第988条规定:不具备结婚形式要件、近亲结婚、重婚者,婚姻无效。
若二造当事人无此知识而结婚者,户政机关会直接过滤并告知当事人此婚姻无效吗?若违反第982条规定,户政人员是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mergyl在2012-06-08 20:2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1 21:46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离婚没有撤销登记吧! 结婚登记是书面+二证+双方到户政所登记, 这是合法登记,
合法登记只有有效跟无效, 没有撤销, 撤销是指非法(违法)才准撤销,
结婚有违形式要件之一项,就无法成立结婚登记.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2 12:34 |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今日我至地院平民法律扶助中心请教了律师,但仍有不明白,翻书并上网找资料,整理如下:
1.律师回答:户政人员只负责登记,并不干涉。
2.与3要有利害关系者。撤销和无效后如同正常人般(他的意思是不留痕迹?)
我再问:
公益性高低如何判断?有书写着:离婚、婚姻无效属高公益性,婚姻撤销属低公益性?
他答:公益性由法院判断,(婚姻无效、撤销的回答像是均属高公益性)
因为有人排队等,律师简单地说明,我也不好意思再问。
翻书及网路找的答案及疑问整理如下:
1.婚姻撤销(例如民法996条)甲爱慕乙,惟落花有意流水无情,甲遂将乙弄醉,为982之结婚形式,以嗣后诉请法院撤销。撤销后甲又故技重施,没完没了。由此例可推定婚姻撤销并无既判力(我不懂的是:为何撤销后可故技重施?)
2.民诉582条第1项规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或确认婚姻成不成立之诉所为之判决,对第三人亦有效力,此即例外赋予判决「对世效」之规定。
(我的想法:那么欲和婚姻撤销、婚姻无效之人缔结连理,想要知道对方的过去,只要查法院的判决书,是不是?)
3.为何撤销婚姻属低公益性?不是会影响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权益吗?不太能理解?
恳请指点迷津,感激不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4 23:41 |
kai70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国考&法律
推文 x32 鲜花 x2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这是民诉既判力的问题,您先去了解.
  婚姻撤销,怎么可能又故技重施呢?
2.不用去查判决书,到户政所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正本.
3.这是家事法的范围,撤销婚姻的裁判效力间有兼及于第三人,婚姻无效亦同.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5 23:19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主所说的「重施故技」,会不会是指说:灌醉后诈为结婚登记、然后又为撤销,并且重复为之。如果是这个的话,那简单的说,当次声请撤销者是当次的结婚,并不急于后次...

不过要是这样,乙还真的颇脑缺...................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6-06 14:46 |
mergy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s大的解惑。
民法996条的例子,网路及dvd函授老师皆举了2楼所述的例子,因为此例子有争议:
得撤销为戴老师的见解,另一说则以民法72条主张无效。
函授老师说没完没了....我真的不了解,看了s大的说法才懂。
再翻书:既判力系指诉讼标的法律关系于确定之终局判决经裁判者,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可见重施故技为隔了一段时日,换言之,乙没警戒心,才让疯狂的甲再次得逞。
ps:乙是帅哥也是好野人,才有钱有闲打婚姻撤销官司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6 20: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3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