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8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03xu6ch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債權轉移之效力&解題
(債權轉移之效力)
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民法 第二百九十九條
(債權轉移之效力)債務人對抗事由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00:49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你要理解法條,不要背,否則就容易用錯。

297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1.債權之讓與:在此說的是債權真的已經有效讓與了。
2.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如果沒有通知,雖然該債權讓與在讓與人跟受讓人之間是有效的,但對於債務人仍不生效力。

而之所以應當這樣解釋,就在於債之相對性!
另外也是表達了一個原則私法自治,債權的讓與在不害及債務人的前提下,跟債務人根本無關,那麼根本不需要他的同意,所以乙當然可以任意擅自將該債權讓與丙!根本不需要甲的同意,只是為了保護甲,當乙或丙都沒通知甲時,甲因此還向原債權人乙清償,就不能怪甲了,此時對甲而言,已生清償之效力。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01:3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46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