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4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grsno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高手請進
甲乙通謀虛偽離婚後,甲假戲真作與不知情之丙結婚。問甲與乙、丙間之關係為何?
 (A)甲乙為夫妻  (B)甲丙為夫妻 (C)甲與乙,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8-22 16:3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知道本題是哪一年的題目,所以小的以現行法律來回答:

1.本題不是單純的民法總則問題,所以只以民法87條來處理本題事實會不夠具體。

2.參照民法87+1049+985I+988III以及大法官釋字552。

3.因為兩願離婚必須彼此意思表示合意一致,由於雙方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以甲乙的離婚是無效的。但是因為釋552+民法988III的規定,如果只因為第3人是善意就使原來的婚姻因此解消,會使並非善意的甲得到過度的不法空間,而使乙受到過度的侵害!從而釋字552為彌補釋字362所產生備受批評的漏洞,所以訂出強調甲必須也善意無過失要件的988III,從而應該優先於民法總則的規定!

4.且民法總則87但書的目的在維護交易安全,而在親屬法,一方面婚姻也屬交易的觀念尚不能成為多數的價值觀,另一方面維護已經成立的婚姻安定,反而係親屬法的傳統的優先價值,所以在此不能適用87條但書,而必須優先適用988條第3項之規定。以顯示親屬法價值的輕重。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8-22 23:07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22 20:44 |
ugrsno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那題是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三等,
瞭解了,回答的真詳細,非常感謝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8-23 08:14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針對一樓的意見,好像答案應該是 B

是答案有誤嗎?

尚請指點,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8-24 15:14 |
ugrsnok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A,考選部歷年考畢試題查詢就查的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8-27 08: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36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