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6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000915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2題..請解惑
1.甲不知其父親為乙而殺之
   不純正身分犯之主體錯誤.阻卻故意.但沒有過失致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以殺人罪論(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0-26 17:04 |
曹悔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甲不知其父親為乙而殺之.
1.按刑法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有"認知"客體對象是"尊親屬"而殺之"所知所犯"才構成要件該當,本題重點為行為人甲,主觀上乃"不知所犯"客體對象是尊親屬,而272條在法律要有主觀上認知才罰,簡而之,本題主觀乃"不知"而構成客觀構成要件。
2.故成立271條普通殺人罪,無阻卻違法,無阻卻罪責。

二、甲在練習步槍.乙在旁觀看.甲預見可能射中乙.但自信不會射到.扣板機後射到乙
1.按刑法第14條第二項有認識過失,行為人甲雖已預見手中拿者高風險會造成實害結果的工具但不相信會打中在旁觀看的乙,甲練習步槍時創造了高風險危險行為,風險升高直到實現具體實害結果,故要是甲在練習步槍時把子彈拿出來就不會過失射到乙。
2.乙要是死亡,甲成立276條第一項過失致死,因甲對於乙主觀上沒有要故意殺之,故不成立271條普通殺人罪。
3.乙要是沒死,導致血流不止,成立284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程上所述,故不成立271條殺人未遂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11 20:5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94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